关注一:新保险法有哪些新变化?
10月1日起,新《保险法》将正式实施。与现行保险法相比,新《保险法》的一大变化就是在规则完善和制度设计上更加注重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的保护。
现行《保险法》是在1995年制定的,今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之进行了修订。这次共修改了现行保险法中的33个条文,另外增加了6个条文,使《保险法》从原来的152条增加到158条。比如投保容易理赔难、保险合同看不懂、保险标转让纠纷等问题,新的《保险法》对这些都作出了妥善的修改,使得各方的权益都能得到保护。
保险公司没有主动询问病史,投保人可以不说
投保人可能遇到过这样的烦心事:有的保险公司为了增加保费收入,只顾大量吸收客户投保,等到出险时却说客户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客户在投保前患了重大疾病,投保时工作人员又没问,结果病情发作时,保险公司却以“投保时隐瞒了病史”为由拒绝理赔。这样一来,对投保人来说白白交了大量的保费。在新《保险法》正式实施以后,保险公司再这样做就行不通了。
从投保角度看,新《保险法》增设了不可抗辩规则,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修改后的《保险法》,首先是限制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突出了对被保险人的保障,强化了保险公司的说明义务。
业内人士注意到,新《保险法》借鉴了英美法上禁止反言制度,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做了更宽松的规定,告知范围仅以保险公司的询问为限。也就是说,保险公司没有询问的事项,市民可以不告知保险公司。即使市民在投保时“故意”隐瞒了病史,若保险合同从成立之日起已经超过了两年,保险公司就不能以“客户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解约或拒赔。这既减轻了投保人告知义务负担,也限制了保险人的抗辩权利。
专家认为,新增的“不可抗辩条款”有利于督促权利行使,稳定保险合同关系,尤其是对于长期人身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意义重大,可有效保护其权益,并且填补了现行保险法的空白。
明确财产转让后,保险合同仍有效
对于财产保险来说,目前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是:财产保险合同存续期间,如果保险标的因买卖、赠与等发生转让,转让后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赔不赔?家住浦东的王女士现在就遭遇这样的麻烦,她不久前买了一部二手车,成交后虽然车主名字改了,但保险的投保人并没有更正,仍然是前车主的。她担心如果一旦发生事故需要保险公司出险赔付时,保险公司是不是会承认其保险合同。
业内人士表示,对于财产保险业来说,这曾经是一大难题。以前保险标的发生转让也需要到保险公司进行报备,但是到底如何操作,并没有仔细规定。新《保险法》对这方面作出了规定,相关条款规避了操作中可能存在争议的一些问题,对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都是一种保护。
新《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天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同时,新《保险法》还规定,保险公司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协议后10天内就可获赔,拖延理赔将减少
“投保容易理赔难”是很多已经购买保险的投保人最担心的问题。某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之前各家保险公司理赔方面的规定比较模糊,没有具体的时间限制。新《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理赔时限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保险公司不能拖延理赔。如果保险公司认为客户提供的有关索赔请求的证明和材料不完整,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通知客户补充提供,从而避免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拖延理赔。尤其重要的是,保险公司在收到客户索赔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客户。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在与投保人达成协议后10日内进行赔偿。业内专家表示,在新《保险法》实施前,对保险公司的理赔的具体核定时间、赔偿金支付时间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从理赔角度看,新条款加强并完善了对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有效保护,大大提高了保险理赔速度与质量。
关注二:不可辩条款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不可抗辩条款从10·1起算
据介绍,将于今年10月1日实施的新《保险法》则是迄今为止最大幅度的修改。“新《保险法》共187条,相对现行《保险法》增加了87条,删掉19条,修改了126条,只有13条未做变动。”保监会法规部主任杨华柏解释道。
在新法中新增不可抗辩条款,是对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一次重要突破。如果投保人购买重疾险之前,故意隐瞒了自己的某些病情,按原条款,投保人日后出现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可以拒赔。但新《保险法》实施后,如果投保人的这一重大疾病在两年内没有发作,此后再发作,保险公司必须给予理赔。
保险公司人士纷纷认为,“这给保险公司带来了很大压力,如果发生恶意投保,必须在两年内发现,目前保险公司还很难拿出特别有效的应对手段,尤其是业务量大、分支机构多的保险公司。”
对于这一“不可抗辩”条款中规定的“2年”期限应当从何时开始计算,杨华柏表示,原则上说,从今年10月1日起开始销售的保险产品适用于这一规定。但最终解决方案将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为准。
杨华柏还透露,目前业内专家已达成共识,不管老合同何时订立,都将以2009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上述“30天”和“2年”的限制规定。
关注三:哪些保险产品停售?
由于受新《保险法》影响,保险公司所有在售保险产品均将面临全面升级。记者从太平洋寿险了解到,该公司已将所有在售180多个产品均列入升级调整范围,而中国人寿两康重大疾病保险等60多款产品也将于9月底前停售。此外,泰康人寿在今年8月份就停售了旗下8种重疾险和分红险的销售;信诚人寿也停售数款产品。
对于停售老产品,中国人寿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新《保险法》对保险合同内容方面的修订很多,如责任免除、保险事故通知、如实告知、年龄误告等。为使目前在售的保险产品符合新《保险法》要求,7月初,保监会专门发出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对在售产品进行全面清理、自查和整改,从10月1日起,各公司销售的产品都要符合新《保险法》规定。而对不停售的产品则根据相关规定直接进行升级。
这实际上是老产品的升级换代。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开发部总经理周多光告诉记者,“以升级后康定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为例,保障范围扩大。增加了投保人罹患重大疾病后的保障程度,由原来的2倍赔付提高到3倍,保险责任也有所扩大,即由原来的10种大病扩大至20种。但价格约有10%-15%的提高。”
中国人寿有关人士给记者举例称,以30岁男性投保10万保额康宁定期为例,新产品的年缴保费要多三四百元,20年就要多出七八千元,如果是20万保额则多出近两万元。
关注四:保险产品在十一后真会涨价吗?
随着新《保险法》即将生效,保险新产品即将涨价的传言满天飞。不少消费者急于赶在旧产品停售之前搭上末班车,但是专家提醒消费者,保险按需购买最重要。
其实保险涨价一说早在3个月前就开始传,但是最近越传越盛。自今年7月初开始,保监会就通知各保险公司按照新《保险法》的要求,对在售保险产品进行全面清理和整改。到目前,市场上已有近百款产品即将停售。在此期间坊间一直有传闻称“十一”后的新品价格将要上涨10%~20%。保险市场弥漫着“欲购从速”的氛围,不少消费者也开始跟风。
保险产品在新《保险法》实施后真的会涨价吗?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保险法》修改后新增了一些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条款,而该类条款对人身保险产品的开发、备案、管理以及业务流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直接影响了成本。所以此次涨价主要集中在人身险产品上。
除此之外,记者了解到,新的保险产品普遍扩大了承保范围,这也是涨价的一个原因。例如太平人寿“十一”后即将推出的一款重疾险,保障范围在旧产品25种重疾的基础上扩展到了31种。
至于坊间盛传的“10%~20%”的涨价幅度,一位业内人士表示这纯属谣言,他告诉记者,保险产品价格的确定要根据大数法则和运营成本进行严格精算,并且要上报监管机构备案,涨价不是单纯由保险公司说了算。至于新品涨价的幅度,他表示,应该会稍作调整,但是不会有传言中那么离谱。
保险专家王稳也告诉记者,保险产品也是商品的一种,其价格必然围绕着价值上下波动。所以保险产品的价格不会涨太多。同时,由于我国人身险市场上产品同质化现象比较严重。保险公司在涨价前也会充分地考虑客户流失率这一问题。
可见,“新《保险法》生效后,产品即将大幅涨价”只不过是某些保险公司推销其产品的噱头。对此,保险理财专家王蒙提醒消费者,更新换代后的保险产品在承保范围等方面将对投保人更为有利,建议消费者不要跟风追赶末班车。
关注五:旧保单是否适合新法 针对公众普遍关心的“10月1日以前签发的老保单如何与新保险法进行衔接”的问题,杨华柏向媒体透露,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其中对于那些保险期限较长的老保单主要是寿险保单适用新法,将会给出一个过渡期,预计相关司法解释在新保险法实施前后将会尽快出台。 关注六:十一后买保险要注意什么? 新《保险法》带来的改变正全面影响着国内保险市场。“十一”后消费者通过保险代理人或银行代理渠道投保一年期以上个人人身险时,又多了一道程序。 根据保监会的要求,所有寿险公司在10月1日后都必须启用《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对投保的注意事项和风险进行明确提示。业内人士表示,这一方面是尽到告知义务,保护消费者权益。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也可以将此作为凭证,避免过去模糊宣传带来的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