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名称 |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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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种类别 | 意外伤害 | |||
所属公司 |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投保范围 | 3~64周岁 | |||
缴费方式 |
趸缴 | |||
保险期间 | 一年 | |||
保险责任 | □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的,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天内造成本附加险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我们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两项以上者,我们给付各项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伤残保险金;若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三、交通意外身故或伤残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的,我们按第一款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造成本附加险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我们按第二款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四、意外全残辅助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天内造成本主险合同所“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第一级之一者,我们自鉴定确认日起,每日按照保险金额的0.2%给付365天的“意外全残辅助保险金”。被保险人在领取意外全残辅助金期间身故的,该项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 |||
综合事项 | ||||
产品特色 | 个性化设计,满足不同需要 该系列意外险单个险种责任简单清晰,针对性强。客户只需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即可随意选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与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收入保障保险中的一款或两款,组合的灵活度更强。 为成年人可单独投保 该系列意外险投保年龄为3~64周岁,3~17周岁的未成年人可单独投保。 保额免费自动递增 意外伤害保险或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前5次续保时,保险金额按续保时基本保险金额的5%自动增加,且不影响保费计算,免费实现声价提升。 60天续保宽限期 该系列意外险1年保险期满时,若本公司同意被保险人进行续保,则自满期日起60天为宽限期。如果在该期间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仍可获得赔付。 一张保单,全家投保 被保险人投保该系列意外险后可选择为其配偶或子女投保,实现全家共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