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游乐平安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附贴批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游客,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进入所购门票指定的游乐场馆、旅游景区时始至离开游乐场馆、旅游景区时止;被保险人进行特定游乐项目的,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进行所购门票指定的游乐项目时始,至完成所购门票指定的游乐项目时止。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两天。
第四条 保险责任
一、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凭证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二、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本公司均按本条第二款规定给付残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保险凭证上载明的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五条 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八、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一、被保险人因患疾病所致;
十二、被保险人未处于指定的游乐场馆、旅游景区或未进行指定的游乐项目。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每人最低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最高保险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保险金额可由投保人在购买门票时选定,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保险费一次交清,保险费率根据不同游乐活动的风险程度确定,保险费率详见风险分类表(见附表)。
第七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它指定或变更。
第八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九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身故,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凭证;
2、保险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5、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残疾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于被保险人被确定残疾及其程度后,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凭证;
2、保险费收据;
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由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5、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和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被保险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残疾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身故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争议处理
第十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二条 释义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潜水: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武术比赛: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活动: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是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活动。
艾滋病: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简称。
艾滋病病毒: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的简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本公司认可医院:指经本公司指定或同意的区、县级以上公立医院。
阳光游乐平安意外伤害保险费率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每人最低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最高保险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保险金额可由投保人在购买门票时选定,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保险费一次交清,保险费率根据不同游乐活动的风险程度确定,保险费率详见风险分类表(见附表)。
一、风险分类及费率表
单位:元/10万元
风险类别 | 风险内容 | 费率 |
风险1类 | 参观博物馆、展览馆,歌舞娱乐厅,游览普通公园、植物园、动物园等无游乐设备的室外园区; | 0.5 |
风险2类 | 游览旅游风景区(有登山、划船或一般小型游乐设施的园区,不含其他风险分类所列游乐项目); | 1 |
风险3类 | 一般健身活动(垂钓、健美、网球、羽毛球、乒乓球、高尔夫等无身体接触的球类运动); | 2 |
风险4类 | 其他健身及体育活动(足球、篮球、射击、游泳、滑冰、轮滑、匹特搏等体育运动); | 4 |
风险5类 | 专业游乐场 | 5 |
风险6类 | 特殊游乐项目(骑马、跳水、卡丁车、滑水、乘坐景区索道、缆车等); | 10 |
风险7类 | 极特殊游乐项目(蹦极、攀岩、滑雪、漂流等); | 20 |
二、浮动范围
上下浮动范围为30%。各分公司使用浮动范围的,须上报总公司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