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名称 | 中英利满多两全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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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种类别 | 两全保险 | |||
所属公司 | 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
投保范围 | 凡出生满30天—50周岁人士均可投保。 | |||
缴费方式 |
15、20、25年缴、缴费至55、60、65周岁(18周岁以下投保的以15年为限) | |||
保险期间 | 同交费期 | |||
保险责任 | 返还保费 保险期满时,返还被保险人累积年缴保费,保险责任终止。 身故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或疾病导致身故,给付等同于保险金额的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在18周岁前身故,如果累积年缴保费高于保险金额,则返还累积年缴保费,保险责任终止。 全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或疾病导致全残,给付等同于保险金额的全残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在18周岁前全残,如果累积年缴保费高于保险金额,则返还累积年缴保费,保险责任终止。 | |||
综合事项 | 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或故意自伤; 2、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伤害; 3、被保险人犯罪行为、拒捕。 | |||
产品特色 | 返还保费 人性关爱: 保险合同期满,返还您所缴的累积年缴保费,相当于您用利息买保障,关爱您及您的家人。 财富累积 一举两得: 缴得越多,所获得的就越多。在享有保障的同时,还可获得财富的累积,一举两得。 全额理赔 人性呵护: 战争、原子、核子能或地震、飓风等自然灾害导致身故或全残,全额理赔。 灵活缴费 多种选择: 缴费年期灵活多变,你可以根据需求自由选择。 |
1.1我们:指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2您:指投保人。
1.3利息:
指保单借款、欠缴的保险费和自动垫缴的保险费等欠款所产生的利息,该利息按第5章《保单借款》规定的保单借款利率计算。
1.4手续费:
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营业费用、佣金之和。当本合同终止,且根据本合同规定需要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到期保险费的,我们将先扣除本合同终止前已缴付的最后一期保险费的50%作为手续费,再从剩余保险费中按比例扣除当期已承担责任期间的保险费。
1.5意外伤害事故:
指外来的、不可预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由疾病引起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1.6医院:
指我们指定的医院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之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和护理服务。当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须急救时不受此限,但经急救处理伤情稳定后,必须及时转入本合同所指医院治疗。
1.7医生:
指领有执业医师执照、在医院内行医并拥有处方权的医生,且非您和被保险人以及您或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第2章您与我们的保险合同
2.1保险合同的构成
我们与您订立的《中英人寿利满多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所附的投保书及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2.2投保年龄、年龄计算与错误的处理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为0岁(出生满30天)至50周岁。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证件登记的周岁年龄为准。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书上准确填写被保险人的出生年月日。如果发生错误则按下列方式办理:
1、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要求,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将无息退还您已缴付的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我们不解除合同,并按本条第2、3款办理。
2、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际缴付的保险费少于应该缴付的保险费,我们将重新审核并要求您补缴保险费和利息,如果已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将按照实际缴付保险费与应该缴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保险金。
3、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际缴付的保险费多于应该缴付的保险费,我们将无息退还多收的保险费,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不因此而改变。
2.3保险责任的开始
我们对本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经我们同意承保,自您缴付首期保险费当日的二十四时开始。我们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在我们签发保险单之前,如果您已缴付首期保险费,且您和被保险人已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符合我们的承保条件,则我们对本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将追溯至您缴付首期保险费当日二十四时开始。
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单月份、保单满期日和保险费到期日均以该日期为基准计算。
2.4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自本合同生效时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该保险期间根据您的选择并经我们同意,可以为15年、20年和25年,或自保险责任开始时起,至被保险人55周岁、60周岁或6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2.5保险金额与申请减少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果该保险金额有所变更,以变更后的保险金额为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书面申请减少保险金额,但减少后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申请减额时我们规定的最低承保金额。保险金额的减少部分视为终止合同,我们将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所对应的现金价值,但如果您有任何没有还清的保单借款、欠缴保险费、自动垫缴的保险费,我们将先行扣除上述款项的本金和利息。
2.6如实告知义务与保险合同的解除
您和被保险人对于我们书面询问的告知事项应如实说明,如有故意隐瞒,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您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们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已缴保险费;您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无现金价值,我们将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您已缴付的未到期保险费。
2.7犹豫期内的合同撤销权
您收到本合同后享有10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并将本合同及保险费发票亲自送达或挂号邮寄给我们。本合同自您亲自送达时或邮寄邮戳当日零时起正式撤销,我们自合同生效时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将无息退还已缴全部保险费,但如果已进行体检则须扣除体检费。
第3章保障范围
3.1保险责任
1、返还保费保险金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时仍生存,我们将给付返还保费保险金,金额按照年缴保险费乘以缴费年期来计算,同时本合同终止。
2、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二项中金额最高的一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您已经缴付的本合同全部保险费;
(2)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3、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全残,我们将按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发生全残,我们将按以下二项中金额最高的一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您已经缴付的本合同全部保险费;
(2)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本合同所称全残,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注①,⑤);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注⑤)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注⑤)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②,⑤);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③,⑤);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注④)。
注:①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我们指定的有资格的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②关节机能的丧失是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③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④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⑤所谓永久完全是指自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诊断之日起经过180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不在此限。
以上各项保险金给付时,如果本合同有任何没有还清的保单借款、欠缴的保险费、自动垫缴的保险费,我们将先行扣除上述款项的本金和利息。
3.2除外责任
如果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将不承担保险责任,同时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或故意自伤;
2、您或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伤害;
3、被保险人犯罪行为、拒捕。
如果本合同有现金价值,我们将退还现金价值,但将先行扣除任何没有还清的保单借款、欠缴的保险费和自动垫缴的保险费等款项的本金和利息。但发生以上第2或第3种情形时,如果您没有缴足两年保险费的,我们不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4章保险费
4.1保险费的计算和缴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金额、缴费期限和缴费方式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费按照我们核定的费率计算,根据您与我们约定的保险金额确定。
您应于保险费到期日或之前向我们缴付保险费。
4.2宽限期
在缴付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没有在保险费到期日或之前缴纳分期保险费,自每次保险费到期日当日二十四时起的60天为您享有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本合同仍然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需要先行扣除任何没有还清的保单借款、自动垫缴的保险费等款项的本金和利息以及您欠缴的保险费。
除本合同其他条款另有约定,如果您超过宽限期仍然未缴付保险费,本合同自宽限期满当日二十四时起效力中止。
4.3保险费的自动垫缴
当您超过宽限期仍未缴付到期保险费时,如果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您没有还清的保单借款本金和利息之后,足以垫付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当期欠缴的保险费,我们将按保单借款的方式自动借款给您,用来支付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如果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您没有还清的保单借款本金和利息之后,不足以垫付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当期欠缴的保险费,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效力将中止。
第5章保单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累积有现金价值的时候,您可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借款。每次申请借款时,累计借款金额本金和利息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80%(因垫缴到期保险费则不受此限)。
我们将于每月第一个营业日公布借款利率,该借款利率不会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六个月贷款利率上浮0.25%。您应于每个保单周年日前缴付借款利息,至借款金额全部偿清为止;若逾期未付,则所有应付而未付的利息将并入借款金额中计算利息。
若您没有还清的保单借款及利息等于或超过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6章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下称“复效”)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将不承担保险责任。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后的二年内您可以书面形式向我们提出复效申请。如果我们审核并接受您的复效申请,并且您已偿清保单借款、欠缴的保险费、自动垫缴的保险费等款项的本金和利息,我们将出具批单或在本合同上进行批注,本合同从我们出具批单或进行批注当日二十四时起恢复效力。
如果您没有及时办理上述复效手续,本合同将在效力中止日后满二年时自动终止。
第7章减额缴清保险
本合同在有效期内且累积有现金价值的时候,您可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办理减额缴清保险,但降低后的保险金额不能低于我们当时规定的最低承保金额。
减额缴清保险的保险金额,是用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以一次性缴清方式所能购买的本合同的保险金额。除保险金额相应减低外,其保险责任与办理减额缴清前相同。
在此项选择下现金价值的计算,将扣除所有没有还清的保单借款、欠缴的保险费、自动垫缴的保险费等款项的本金和利息。
在您办理减额缴清保险时,须同时办理本合同附加合同的终止。
办理减额缴清保险后,您不必再缴付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但不得再办理保险金额的变更,并不享有终止合同、保单借款等权益。
第8章保险金的给付
8.1保险金的请求权
本合同保险金的请求权,自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丧失。
8.2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或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我们,否则您或保险金受益人须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通知延迟除外。
8.3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本合同的全残保险金受益人是被保险人本人,我们不受理其他的指定与变更。
您在订立本合同时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指定返还保费保险金受益人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返还保费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可以是一人或者数人。当您指定的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您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放弃受益权,您未重新指定受益人的,对该受益人应得份额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约定份额比例享有。如果您未确定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各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本合同满期时,我们将应付的返还保费保险金支付给生存的返还保费保险金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返还保费保险金受益人,或所有返还保费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或放弃受益权,则本合同应付的返还保费保险金将支付给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身故时,我们将应付的身故保险金支付给生存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或放弃受益权,则本合同应付的身故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书面形式申请变更返还保费保险金受益人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由我们记录并出具批单或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因上述保险金受益人变更所引起的法律上的纠纷,我们不负任何责任。
8.4如何申请保险金
1、申请返还保费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原件:
(1)保险合同;
(2)返还保费保险金受益人的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的身份证件;
(4)我们认可的能证明被保险人生存的资料;
(5)我们所需的其他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2、申请身故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原件:
(1)理赔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被保险人的身份证件,户籍注销证明,丧葬证明;
(4)医院、公安部门或我们认可的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法医检验报告书;
(5)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身份证件,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6)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7)我们所需的其他与理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3、申请全残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原件:
(1)理赔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被保险人的身份证件;
(4)医院诊断证明(包括完整的门诊病历、出院小结、出院证明和相关的检查检验报告等);
(5)医院或我们认可的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描述文件;
(6)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7)我们所需的其他与理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8.5身体检查与司法鉴定
申请保险金时,我们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在我们指定的机构做身体检查及鉴定。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我们有权通过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8.6失踪处理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判决书所确定的身故日为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如果您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能提供证明文件,足以证明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的,我们将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为准,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若本合同有任何没有还清的保单借款、欠缴的保险费、自动垫缴的保险费,我们将先行扣除上述款项的本金和利息。
如果领取身故保险金后,发现被保险人仍然生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必须于知道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笔身故保险金归还我们,在被保险人失踪期间,如有其他应给付的保险金的,我们将依约给付。若本合同有任何没有还清的保单借款、欠缴的保险费、自动垫缴的保险费,我们将先行扣除上述款项的本金和利息。
第9章保险合同的变更
9.1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我们。
如果您没有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经送达。
9.2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该项变更须符合我们的规定,经我们审核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或出具批单或与您订立书面变更协议后生效。
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我们不接受本合同任何内容的变更申请。
第10章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您向我们书面申请终止本合同,自我们接到您书面申请当日二十四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退还现金价值,但将先行扣除任何没有还清的保单借款、欠缴的保险费、自动垫缴的保险费等款项的本金和利息;
2、您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超过二年未书面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3、被保险人身故;
4、因本合同其他条款或其附加合同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效力。
第11章争议的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无效的,可向保险单签发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