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附加险合同效力
投保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年期团体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主险)后,才可投保本附加险。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二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以下列明的节假日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按照主险合同给付身故保险金或残疾保险金后,以该给付金额为基数,根据该意外伤害发生当日节假日的类别,按本附加险合同列明的倍数再行加倍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发生当日为:
1 、第一类节假日的,保险人按基数的 2 倍给付。
第一类节假日:指元旦、春节、五一国际劳动节、十一国庆节四个节假日及其特定调休日,具体以国务院公布的为准。
2 、第二类节假日的,保险人按基数的 1.5 倍给付。
第二类节假日:指除夕、元宵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重阳节,具体以当年日历为准。 3 、第三类节假日的,保险人按基数的 1 倍给付。
第三类节假日:指星期六、星期天(第一类节假日的调休日除外)及被保险人的生日(以户籍资料为准)。
4 、以上节假日适逢重叠时,本附加险的加倍给付不累加计算,仅按其中给付较高的一类执行。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以下情形,保险人不承担本附加险加倍给付责任:
1 、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2 、非本附加险列明的节假日发生的意外伤害;
3 、除身故保险金、残疾保险金以外的其它保险金或费用。第四条保险费本附加险保险费为主险意外伤害保障保险费的 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