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商务部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修订草案2008年7月15日第十七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再次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该《实施细则》草案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应投保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责任险,责任范围包括企业从事货代业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错误、疏忽遗漏等责任。
所谓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经商务部授权机构备案登记的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该草案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责任险,中国境内保险公司使用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责任险的保险条款、费率标准、保险合同范本等应经中国保监会备案后方可使用。
按照该草案的规定,投保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责任险的最低赔偿限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保险期限应不少于1年并应逐年连续投保。企业每增设一个分支机构,增加赔偿数额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赔偿限额。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凭符合《实施细则》的有效责任保险合同,办理企业备案登记和业务经营信息报送手续。需要变更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责任险内容的,应在保险合同变更后30日内,到原备案机关办理相关的备案变更手续。
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签发国际货运代理多式联运提单的,应投保国际货运代理多式联运提单责任险,责任范围包括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提单签发人的法律责任、错误、疏忽遗漏等。最低保险赔偿限额不应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企业每增设一个分支机构,增加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限额。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投保国际货运代理提单责任险的,可不投保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责任险。
该草案还规定,商务部将委托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负责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的实施,由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代表行业对外谈判保险价格和条款,落实投保、索赔等服务,对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合同范本、保险费率等进行评估。
据了解,此次《实施细则》草案的征求意见截至日期为今年的8月18日,并将于年内正式施行。此后,2004年1月1日修订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和2005年4月1日起实施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将同时废止。
该草案规定,《实施细则》生效后新设立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30日内,应办理投保手续,并凭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的有效责任保险合同办理企业备案。
同时,凡《实施细则》生效前已设立但仍未投保责任险的或已投保的责任险不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自《实施细则》生效之日起90日内应办理投保手续,并凭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的有效责任保险合同办理企业备案登记或业务经营信息报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