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保监会向各保险机构下发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5号:再保险业务》的意见稿,以征求各保监局、保险公司的意见。
《规则》对转移重大保险风险再保险、应收分保准备金、应收分保款项等进行了定义,并详细规定了相关保险人对这些概念的资产负债认可标准。《规则》中还对再保险业务分类、编报基础以及追溯再保险应当遵循原则等进行了规定。
另外,《规则》还明确了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能力报告明细表中披露各类转移重大保险风险的再保险业务的基本信息、与关联方进行的再保险业务的信息、未转移重大保险风险的再保险业务的信息和再保险业务的主要交易对手等9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