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原定于当天开庭的重庆市首例反垄断案原告重庆法霖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来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法院,领取了申请撤诉的裁定书。至此,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重庆市首例反垄断案以原告主动申请撤诉而划上句号。
2008年2月26日,原告重庆法霖律师事务所为其所有的别克轿车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高新支公司购买了“机动车辆综合险2008版”,总计金额3282.79元。7月31日,原告发现被告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庆市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第二次修订)中第十四条规定“各财产保险机构必须严格执行重庆市机动车辆保险行业市场指导费率。”原告认为该规定应属垄断协议,被告的行为是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且造成了原告保险费损失。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开始实施,原告遂以被告构成垄断为由诉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后移送至重庆市五中法院审理,请求确认自律公约属垄断协议而无效并由被告赔偿原告保险费损失1元以及由被告承担公证保全费1000元及诉讼费。
诉讼中,被告认为,被告依法成立,不具有垄断地位和营利性,自律公约是对保险公司合法、正当竞争行为的自律,无保险公司通过自律公约实现超过合理利润的“垄断利益”,或限制了保险业的正当竞争,不构成垄断;原告的投保和签订保险合同行为均发生在《反垄断法》实施以前,且该保险合同并没有受到自律公约的约束,原告已经实际享受了70%的法定最大优惠,不存在因自律公约而受到任何侵权损失的事实;新修订的《重庆市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第三次修订)及《实施细则》已于2008年8月11日经各在渝财产保险公司审议通过,于2008年9月9日正式实施。
在该案开庭之前,重庆市五中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在证据交换程序中,被告补充提供了新修订的《重庆市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第三次修订)及《实施细则》,以证明被告在《反垄断法》实施以后即主动对自律公约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自律公约完全符合《反垄断法》的规定。原告认为新修订的自律公约对以前的自律公约做了重大修订,修正了涉嫌垄断的条文,经修正后的条款不再有违反《反垄断法》的内容,遂于开庭的前一日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