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这种传统的经济利益方面的“自利”行为,在公共养老金管理中还有一种特殊的代理问题,那就是代理人的政治利益。不论公共养老基金采取什么制度和模式,其委托代理链中都有一个避不开的环节——政府,基金的管理者由此与政治有脱不开的联系。如果管理机构与政府是行政隶属关系,那么其管理决策的政治目标导向作用则更大,管理者可能在很大程度上追求个人政治地位的提高,或是突出的“政绩”,而将基金资产最大化和保护参加者退休收入安全这个目标置于次要位置。对于信托型的管理模式来说,同样存在这种风险,因为公共养老基金受托人理事会的成员大多具有政治身份——由政府任命,或是由前政府官员担任。在世界银行2003年对世界范围内26只公共养老基金的调查中,这两类有政治身份的受托人在理事会成员中的比例平均为88.9%(Hess and Imvavido, 2003)。纵然理事会在法律上是独立法人实体,但成员的这种特殊身份也使得其有追求政治目标利益的动机。追求政治目标给代理人带来政治地位或政治形象上的提升,是对其个人利益的满足,从本质上也是“自利”行为,这是公共养老基金有别于公司和私人养老基金的一个特殊代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