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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许多市场经济国家中,企业为职工举办的私人养老保险与政府举办的养老社会保险和职工自己进行的个人养老储蓄一道,构成了老年经济保障的三大支柱。这种老年经济保障不完全依赖于国家,而是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参与的多层次养老制度,也是我国今后的发展方向。最近,国务院在《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中就明确指出:“国家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同时,鼓励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企业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情况,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为了使我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今后能够顺利发展,我们应当借鉴国外的一些成功经验。由于西方国家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很快,制度也比较成熟,所以本文着重对西方国家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加以介绍。
一、国外企业养老保险计划的举办万式
企业养老保险又称雇员养老金计划、是企业为本单位职工举办的一种福利项目。目前在西方国家,企业举办养老保险已十分普遍,举办的方式通常有以下三种:
1、“直接承付”,又称“自身保险”,即企业直接承担向本企业退休职工支付养老金的责任、“直接承付”法可以采取基金式和非基金式两种方式。基金式就是企业为今后向退休职工支付养老金而事先积累一笔基金。这种积累可以采取“内部积累法”,即把积累的养老基金留在企业的帐面上;也可以采取“外部积累法”,即企业把为职工积累的养老基金单独存放在企业以外的金融机构。为了防止企业在发生财务困难时挪用企业积留的养老基金,一些国家规定,直接承付养老计划不得采用“内部积累法”。例如日本,企业为职工积累的养老基金通常是放在信托银行,从而为信托银行开办养老金信托业务创造了条件;在德国,企业的养老储备基金主要存放在“特别保障基金”中,该基金具有投资公司的性质,可以使企业的一部分养老基金投资到资本市场。非基金式企业养老保险计划是指企业不事先积累基金,而当养老金支付责任发生时,企业从当期收入中直接支付。非基金式养老计划的最大问题是一旦举办企业破产,其职工应享受的养老金将面临风险。为了解决企业破产时养老金的支付问题,一些企业组建了互助协会或互助基金会,以互保的办法预防企业破产时养老金的支付风险。直接承付养老计划目前在欧洲一些国家比较流行。
2.对外投保。即企业代表职工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企业职工的养老责任由保险公司承保。由于在这种方式下企业养老金的支付风险转移到了保险公司,因而它可以克服“直接承保”方式下没有第三方承担支付风险的缺点(但这时企业缴纳保险费所形成的保险基金也不能由企业直接使用)。在对外投保方式下,企业和职工向保险公司缴纳保费,保险公司可以采取“个人保单安排”和“团体养老金计划”向受保人提供保险。美国、英国。日本等国的企业多是采用对外投保方式实施企业养老计划。例如,1988年,美国人寿保险公司管理的养老基金资产已达6280亿美元,与独立的养老基金会拥有的资产之比为1:2.6;在英国,该比例为1:4.7,保险公司管理的养老基金资产为1000亿美元。
3.通过参加养老基金会向职工提供养老保险,即企业委托一个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信托基金来办理其养老金计划。养老基金会是一个独立的、非盈利性实体,它一般吸收同行业的企业加入。在许多国家,养老基金会的成员地位是强制的,即一个企业如果要通过养老基金会举办企业养老保险,则必须加入某个特定的养老基金会,企业没有选择的余地。但也有一些国家例外。如英国法律规定,强制一个企业成为某个养老基金会的成员是非法的。养老基金会的受托管理机构一般由成员企业的雇主或工会代表选举组成,其职责是雇用基金管理者以及雇用负责收取保费和支付养老金的私人管理公司,养老基金会本身并不直接提供以上服务。目前这种通过私人养老基金会的方式举办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在英、美等国比较普遍。
二、国外企业养老保险计划的缴费办法
与社会保险计划一样,国外企业养老保险计划需要的资金往往也靠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保费筹集(日本的企业养老保险完全由雇主缴费)。但与社会保险不同的是,企业养老保险雇主负担的费用比重一般远高于雇员,而不是雇主和雇员等比例负担。例如在德国,企业养老保险缴费雇主支付的部分平均占89%,美国这一比重为87%,英国、加拿大以及荷兰为70—75%,瑞士为58%。/////
企业养老保险的缴费率一般是由企业、养老基金会或保险公司确定,但由于企业保险计划的缴费往往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为防止人们避税,有些国家时这种缴费率规定了上限,一般都限制在15%左右。例如英国规定企业养老保险雇主、雇员的总缴费率不能超过17.5%;瑞典规定的缴费率上限为13%。在那些养老社会保险支付水平较高的国家,企业养老保险被限定的最高缴费率一般较低,如德国为35%。也有一些国家不直接规定缴费率限额,但要求企业养老计划按政府规定的养老基金投资收益率或工资增长率计算缴费率。例如,荷兰规定养老基金的缴费率要按4%的收益率计算;日本规定缴费率应按5.5%的收益率确定。有的国家还通过对因缴费率过高而导致的超额积累部分征税来弥补高缴费率造成的税收损失。例如荷兰规定,如果企业养老基金积累的资产超过养老金支付责任的15%,则政府要对超过部分的资金积累征收40%的税收。
三、国外企业养老保险的筹资模式
企业养老保险除“直接承付”计划可实行现收现付筹资模式外,其它保险方式都需要建立一定的基金。企业的基金式养老保险又分为固定养老金计划和固定缴费计划。固定养老金计划承诺职工退休时按月向其提供一定的养老金,这种年金计划要求实行完全基金式,即按照保险统计原则积累起一笔基金,使保险计划的资产能够满足向当前全部被保险人支付养老金的责任。而固定缴费计划只要求雇主和雇员按期向保险计划缴纳一定的保险费,并不承担职工退休后向其定期支付一定标准养老金的义务,通常是职工退休时向其一次性发放养老金,因此这种计划并不要求实行完全基金式。目前,西方国家除了德国、法国等少数国家非基金式的“直接承付”计划比较普遍以外(德国60%的企业保险采用“直接承付”方式,其中,又以非基金式为主;在法国,大多数企业的养老保险实行现收现付的“直接承付”制),多数国家的企业普遍实行的是各种基金式养老保险计划。由于多数国家的企业普遍实行的是固定养老金计划,所以在基金式计划中完全基金式计划也比较普遍。例如在美国,企业基金式养老保险包括的职工已占私人企业职工总数的46%,其中固定养老金计划包括的职工占私人企业全部职工人数的30%以上,其拥有的资产占全部养老基金资产的2/3。1991年,美国私人养老计划中资产数额占应付养老金数额的比重不足100%的只有15%,而85%的养老保险计划资产——负债比率达到了100%以上,其中该比率超过150%的占全部计划数的38%,可见美国的企业养老保险大多数都是完全基金式计划。又比如,在荷兰,90%的企业养老保险计划是固定养老金计划,1990年,荷兰企业养老基金的资产平均已超过养老金支付责任的30%。在西方国家中,只有丹麦等少数国家企业普遍实行的是固定缴费计划,这些国家的企业养老保险计划主要是部分基金式计划。
四、国外企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支付
西方国家企业养老保险一般采用年金制(在日本有的计划采取养老金一次性支付),养老金按照工人退休前的最后工资(如美国、加拿大、英国、荷兰)或最好收入年份的工资水平(如瑞典)的一定比例向退休者按月支付。各国企业养老金的平均替代率不一,如英国为60%,荷兰为70%。至于养老金是否随通货膨胀率调整,各国的做法也不一致。德国和瑞典政府法律规定,企业养老金必须按物价指数进行调整,英国则规定企业养老金至少要与5%以下的通货膨胀率挂钩。但在大多数国家,企业养老金与通货膨胀率挂钩并不是强制的。尽管如此,企业养老金与物价指数挂钩的现象在瑞士、荷兰等国家仍很普遍。如在荷兰,90%的退休职工可享受随物价指数调整的企业养老计划。但也有一些国家,企业养老计划支付的养老金很少与物价指数挂钩。例如在加拿大,93%的企业养老保险计划没有通货膨胀保护的措施。美国的一些企业养老计划只提供部分挂钩的指数化。当然,在丹麦等国普遍实行的固定缴费计划并不存在上述指数化的问题。
五、国外私人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
企业举办养老保险计划往往要形成一笔由私人部门管理的养老保险基金。对于这笔基金的投资政府是否要加以限制,各国的做法不尽相同。例如,美国、英国、荷兰等国的政府只对私人养老基金的投资作原则上的规定,即要遵循“审慎管理原则”,并且自身投资不能超过一定比例(美国为10%,英国、荷兰为5%),但对养老基金具体的资产结构不作规定。而另有一些国家如日本、瑞士、瑞典、德国、丹麦等国政府对私人养老基金的投资有严格的限制。如日本规定,私人养老基金资产中股票或外国资产不能超过30%,对某一家公司的投资不能超过10%,债券投资至少为50%。瑞士对各种资产比例上限的规定是:国内股票30%,国内不动产50%,外国股票10%,外国货币资产20%。法国规定,私人养老基金至少要拥有34%的政府债券。加拿大则规定,对超过养老基金资产20%以上部分的外国资产每月课征1%的税收,另外,不动产投资的限额为7%。丹麦规定,养老基金资产的60%必须投资到国内发行的债券,不动产、投资信托、股票投资的比重不得超过40%。
从企业养老基金的资产结构来看,各国的情况不尽相同。日本、加拿大、丹麦等国的企业养老基金比较侧重债券投资,债券占资产的比重一般在50—70%,而英国、德国、荷兰等国企业养老基金资产中债券的比重一般在25%以下。在养老基金持有的债券中,政府债券占较大比重的国家包括荷兰、德国、英国和加拿大,目前该比重一般都达到了60—80%;但日本和丹麦企业养老基金的债券资产中政府债券占的比重不大,只有15%左右。在西方国家中,企业养老基金持有的股票比重占的较大的国家主要是英国和美国(两国均没有股票投资比重限制),1990年分别达到63%和46%,其他国家均不超过30%。养老基金资产结构中贷款所占比重较大的国家主要有荷兰和德国,1990年分别为39%和36%,其他国家贷款的比例一般不超过15%。在西方国家,企业养老基金的资产以存款和不动产形式存在的并不多见:1990年,除了英国和美国企业养老基金资产中存款比重各为6%之外,其他国家该比重都不超过3%;同年,企业养老基金持有的不动产占的比重较大的只有英国、荷兰和瑞士,而且最高比重为17%(瑞士),荷兰和英国分别只为11%和9%,其他国家不动产占的比重都很小,美国和丹麦的企业养老计划甚至没有不动产投资。另外,各国由保险公司管理的养老基金和由独立的养老基金会管理的养老基金其投资结构也不完全相同。例如,1989年,美国保险公司管理的养老基金资产中,公司债券占39.8%,政府债券占116%,公司股票占12.3%;而由养老基金会管理的养老基金资产中,公司债券占12.3%,政府债券占12.4%,公司股票占57.3%。/////
六、国外企业养老保险计划的税收待遇
企业养老保险的税收待遇可以从养老计划缴费和养老基金投资收益两方面的税收待遇来考察。从国外的情况来看,一些国家给予企业养老保险计划全面的税收优惠,这在客观上促进了本国企业为职工举办养老保险的积极性。例如,英国、荷兰、美国等国的私人养老基金之所以发展很快(这些国家企业养老保险包括的职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目前都在40%以上,其中荷兰高达83%),与这些国家对企业参加私人养老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很大关系。这些国家规定,企业向养老基金进行的缴款和养老基金的投资收益可以免缴公司所得税。据统计,美国每年为企业参加养老基金提供的税收优惠额高达500亿美元,英国每年的养老基金税收优惠额为150亿英镑。在税收优惠的刺激下,许多企业加入了养老基金会。1990年,美国、英国和荷兰的养老基金资产分别占GDP的35%、55%和77%。但也有的国家对企业养老保险计划只提供有限的税收优惠。例如在德国,企业向私人养老基金会或保险公司所作的缴款要按照雇员当期的工资收入对待,不能税前扣除,而且同样要向社会保险缴款,但企业举办“直接承付”计划向退休工人支付的养老金可以据实在所得税前扣除。在这种制度下,德国的企业往往选择“直接承付”方式,而不去加入私人养老基金会或向保险公司投保。又比如,在丹麦,政府规定养老基金投资收益不足3.5%的部分免所得税,但对养老基金收益率超过3.5%的收益部分要征收44%的高所得税,这一规定严重抑制了私人养老基金的发展。1990年,丹麦养老基金的资产占GDP比重只有15%,远低于美、英、荷三国的水平。
七、国外企业养老保险与社会养老保险发展的关系
从国外的情况看,企业养老保险一般是非强制的,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自愿为职工举办养老保险(但也有一些例外情况,比如在瑞士,企业养老保险就是强制的),这与政府通过立法强制举办的养老社会保险有明显的不同。既然各国政府一般并不强制企业雇主为职工举办养老保险,那么在实践中企业为什么要开办雇员养老保险计划呢?从西方国家的情况来看,企业是否为职工举办养老保险,除了受税收优惠的因素影响以外,主要是取决于本国养老社会保险的支付水平。
在西方国家,企业是否举办雇员养老保险,首先要考虑来自企业内部职工方面的压力,而职工要求企业举办养老保险的压力大小,又主要取决于本国养老社会保险计划养老金的支付水平。一般来说,一国的法定养老社会保险支付水平越低,企业职工要求雇主举办企业补充性养老保险的呼声和压力也就越大,这时,养老金就越可能成为雇员集体与雇主谈判桌上的话题,而企业为了吸引或留任职工,就不得不为职工开办一定的养老保险。当然,如果一国的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发达,养老金支付水平较高,则雇主面临的来自于企业职工要求提供养老金的压力就会减轻。
一些国家私人部门养老基金的发展可以证明我们以上的结论。现实表明,在西方国家中,社会保险养老金支付水平较高的国家,一般私人部门养老基金(主要包括人寿保险公司和养老基金会管理的养老基金)的规模都比较小,而社会保险养老金支付水平较低的国家,其私人部门养老基金的规模往往较大。也就是说,在各国养老性会保险的发展与企业补充养老保检的发展之间往往存在着一种逆向关系。例如,在西方国家中,意大利和日本养老社会保险的支付水平较高,单身工人社会保险养老金的替换率(养老金/退休前工资)日本平均为54%,意大利替换率最高可达80%。由于这些国家社会保险计划支付的养老金比较慷慨,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发展因此受到了一定影响。1985年,意大利、日本人寿保险公司和各种养老基金(包括信托银行等金融机构管理的养老基金)拥有的养老金资产占GDP的比重分别只有6%和20%。与意大利、日本两国相比,瑞士和英国的社会保险养老金支付水平较低,1985年,两国单身工人的社会保险养老金平均替换率分别为37%和31%,在这种情况下,瑞士和英国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发展速度较快,同年,两国人寿保险公司和各种养老基金拥有的养老金资产占GDP的比重分别高达82%和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