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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分析
(三)投保人防假维权不足使假保单有机可乘
一是风险意识不足。在购买航意险时不查看销售网点是否具有销售资格,即使保单上印有查询真伪的方式也不进行查询,加上造假者采取赠送保险或赠送购物券等方式进行销售,更是完全打消了原本不多的防范意识。
二是识假知识不多。一些假保单的制作水平高超,外表上与真保单相似度极高,在销售形式上同样采取“电脑出单”,有的“保单”还提供电话、网上查询功能,如不具备一定的保险知识,很难识别真假。
三是维权意识不够。一部分投保人、被保险人即使发现所购买的航意险真假存疑,但考虑维权在时间和花费上的成本,放弃维权的念头,既不索赔也不向保险监管机关或公安机关举报。
(四)查处打击难使假保单违法成本低
一是保险监管机关调查取证手段有限。新《保险法》虽然规定了保险监管机构可以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但保险业外人员并没有接受保险监管机关检查的思维惯性,加上机票销售网点人员流动性强,一般拒绝配合检查,不提供相关资料,甚至当面销毁证据,违法事实和相关责任人员很难查实。此外,航意险假保单作案基本上采取网络化销售,违法团伙通过网络系统可以在全国各地进行销售,没有网络调查权限和技术支持,很难进行有效查处。
二是法律缺少制裁措施的规定。对于保险行业外的组织和个人,我国《保险法》和《刑法》只规定了三种保险违法行为的制裁措施:一是擅自设立保险类机构,包括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公司;二是非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包括非法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和保险经纪业务;三是保险诈骗。航意险假保单案件既不属于非法经营保险业务行为,也不属于保险诈骗。非法经营保险业务客观上是未取得经营业务许可证从事保险业务,主观上是赚取经营利润,而不是存心欺诈;保险诈骗是指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的行为,而航意险假保单案件基本上是骗取投保人的钱财,航意险假保单案件一般也不涉及擅自设立保险类机构的问题。因此,即使查实了航意险假保单违法事实,也很难追究违法者的责任。
三是公安机关立案难。实践中,航意险假保单案件一般只能适用普通诈骗罪进行追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2号)的规定,诈骗罪的最低追诉标准为诈骗财物2000元。公安机关要立案侦查,必须先找到销售假保单达到100张的证据。一份航意险假保单可能造成40万元甚至更多的损失,但诈骗金额却只有20元,危害虽大,却难以立案。此外,对于一些机票销售网点为了促销机票,赠送航意险假保单的行为,虽然严重破坏保险管理秩序,社会危害性极大,但由于没有非法所得也难以认定为犯罪。
航意险假保单治理建议
航意险假保单的成因是多方面的,要彻底消除不可能一蹴而就,应坚持打防并举、综合治理、持续治理的工作思路。
(一)加强公众投保风险教育
加强公众投保风险教育,是防范航意险假保单的有效手段。如果投保人能提高防范意识,掌握识假方法,诈骗行为就不能得逞,航意险假保单自然就会减少。保险监管部门在媒体上发布航意险消费者提示就是一种很好的方法。风险教育的内容应全面:一是宣传假保单的危害后果,增强公众防范假保单的意识;二是宣传假保单特点、作案手法和识别假保单的方法,告知合法销售机构查询方式和投保注意事项,提高防假识假能力;三是告知维权途径,引导鼓励投保人向保险监管部门和公安、司法机关举报。风险教育的形式应多样化:一是根据市场情况及时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风险提示;二是印制宣传资料,陈列在保险机构营业场所和中介销售网点,供公众免费取阅;三是发挥行业力量,组织保险机构在街面、社区宣讲。保险监管部门应有专门的经费保障,确保对公众投保风险教育的持续性和有效性。
(二)规范保险公司航意险销售行为
大力规范保险公司航意险的销售行为,一眼就能看出“禾苗”与“杂草”的区别,假保单自然无处藏身。2009年8月,保监会下发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要求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渠道销售意外险应实现系统联网、电脑出单,不得将意外险产品捆绑在非保险类商品或服务上向不特定公众销售或变相销售等。今年8月,保监会下发《关于规范激活注册式意外险业务经营行为的通知》,禁止以激活注册方式销售乘客人身意外险。以上两个文件对规范航意险市场作用明显,保险监管机关应严格执法,督促保险公司全面执行。
除此之外,还应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在销售航意险时,应向投保人提供事先印制好的航意险条款,履行航意险合同内容的一般说明义务和免责条款的合理提示、明确说明义务。坚决制止保险公司为没有真实需求的单位或个人批量提供航意险保单或协议批量承保,不给不法分子留下作案空间。切实加强对航意险代理销售机构的资格管理,重点规范机票销售网点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管理,对无证销售航意险的机票销售网点依法进行处罚。
(三)加强对航意险假保单的查处力度
强化保险监管执法力度。为适应治理航意险假保单的需要,保险监管部门应对航意险假保单案件的特点进行深入分析,研究具有针对性的检查方法,充分运用新《保险法》赋予保险监管部门的查阅、复制、封存、冻结、查封等检查手段,提高检查效果。定期开展航意险假保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机票销售网点,对销售假保单的机票销售网点除依法处罚外,还要建立监管“黑名单”,禁止保险机构与其合作。
加强与公检法机关的合作。与公安机关建立更加紧密的协作关系,在完善涉刑案件移送制度的基础上,应重点研究建立联合检查机制,解决保险监管部门执法检查时因强制力不够和缺少技术手段导致的取证难的问题。与公检法机关建立复杂案件会商制度,对一些重大复杂的航意险假保单案件,在检查前共同研究违法性质,商讨查处步骤和取证方法,以利于案件后期的起诉和定罪,更好的进行刑事打击。
(四)完善行政和刑事追责的法律法规
从经济学的角度,违法行为是违法者在比较违法成本与违法收益后的“理性选择”,只有当违法成本超过违法收益的时候,行为人才会选择守法。要有效治理航意险假保单,完善法律的制裁措施必不可少:一是完善新《保险法》对假保单的追责规定,增加对伪造、变造保险单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规定;二是完善《刑法》对假保单的追责规定,积极推动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打击保险违法活动的相关决定,将伪造、变造保险单纳入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进行刑事打击;三是积极与高法、高检、公安部沟通,对利用假保单诈骗投保人案件,根据诈骗保费数额和保险金额分别设定刑事追诉标准,两者可选择适用,以有效打击假保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