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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竞争包括很多形式,如价格的竞争、产品数量的竞争、服务的竞争、创新能力的竞争等很多领域。保险行业的竞争是一种具有外部性的竞争,这种竞争的特殊性并不简单止于此,还具有网络外部性。
保险业是具有外部性的行业,保险产品是具有公共物品属性的产品,保险竞争得当可以带来社会福利水平的提高,也就是具有正外部性。保险竞争的外部性体现在行业外部性和网络外部性两方面。
保险业的行业外部性来源于保险保障这一特殊商品的性质。满足个体的保险需求,或者说个体消费保障这一特殊的服务,具有很强的外部性。外部性指个体的行为对他人产生的利益或成本影响,体现为:承担了成本,并没有得到对应的利益;获得了好处,并没有付出代价。外部性的极端情况就是纯公共物品,而在提供保障这一主观程度非常高的产品时,由商业保险系统提供的自愿参加的商业保险也具有一定的外部性。根据外部性的定义,商业保险的外部性体现的比较特殊,是建立在整体补偿基础上的,也就是说,不是所有购买商业保险的人都会获得补偿,而是一部分发生特定事件的人才会得到补偿,但是其他购买商业保险而没有获得实际补偿的个体,通过购买商业保险实现了心理的平衡。也就是说,对于主动选择购买商业保险的个体来说,不管风险事件是否发生,其效用即主观感觉都是强于不购买时的。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保险这一特殊产品的外部性是正外部性,商业保险的外部性主要体现在主动购买个体的主观感觉上。
保险公司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不是一般的物质生产和交换活动,而是为社会提供保险保障的特殊活动。按经济学中的需求理论来解释保险产品的含义,保险产品的核心概念是保险保障,包括保险保障承诺,总的来说,商业保险领域划分的寿险和财险的更加具体的保险险种,都是保障这一特殊产品的具体形态。所以,保险公司的生产可以定义为:“保险保障的生产”和“风险转移的生产”。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产品的含义和内容在扩展,现代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是通过三个层次来体现的:一是核心产品“保险保障”;二是与此相关的保险公司为业务处理提供的直接服务;三是为顾客的问题而提供的其他服务,可以称之为“功能保险”。与此相关,可以将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风险性业务、储蓄性业务、服务性业务。但其核心业务应当是风险性业务,即生产保险保障产品。
保险竞争不但具有外部性,这种外部性还是一种网络外部性(network externalities,or network effects)。笔者从保险产品的特点和保险业竞争活动运行的规律出发,最终论证保险业具有网络外部性。
网络外部性指的是,当一个用户消费一种产品所获得的效用,随着使用该产品的用户人数而增加时,存在网络外部性。网络外部性实质上表达的,仍是一个行动给其他人带来了附带的收益或损害,但是,并没有人因此对产生外部性的人相应地进行支付或加以补偿。
保险产品的特点符合
网络外部性产品
顾名思义,只有具备一定网络属性的产品才可能具有网络外部性。根据一般理论,可能具有网络属性的产品大致具备以下特点:不可破坏性、可变性、可复制性、公共物品性、经验产品性、依赖个人偏好性。下面将结合保险产品的特点,逐一与上述特性进行探讨。
第一,由于保险产品不同于一般产品,并不具有实际的物理存在实体,看不见、摸不着,仅为依靠保单约定事项所进行的或有赔付,保险产品从来就不存在磨损的问题,因此可以永远存在下去。无论用得多久或是多频繁,保险产品的质量是不会发生变化的。保险产品无耐用和不耐用的差异,消费者从保险人处买到的保险产品和二手货没有区别。这就是保险产品不可破坏性的本质特征,保险产品具有经济学上称作“耐用消费品”的特征。
第二,与保险产品的不可破坏性相对应的特性,是保险产品的内容很容易改变。需要指出,此处提及保险产品的可变性,更多指的是对于保险人而言的可变性,而非对于消费者而言的可变性。随着现代保险业的发展,可保风险范围的快速扩张以及精算技术的不断发展,保单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并体现出模块化的特点,可以越来越容易的将保单中部分内容加以保留,同时,添加适合市场发展变化的新内容。而对于消费者而言,一旦购买了保险产品就相当于与保险人签定了保险合同,合同生效后,在一般情况下很难发生改变。
第三,保险产品的最重要特征之一,也是最大价值之一,就是它们可以很容易地以低成本进行复制。当保险人开发出一种新型险种以后,由于复制的简便性,理论上生产该险种的边际成本为零。
第四,保险产品具有网络外部性。当一种保险产品被越来越多的人使用时,它的价值就会增大。保险产品的这一特点是与保险经营的基础“大数法则”分不开的,这一特点背后隐含着分散风险的行业特点。无论是一家保险公司,还是一个险种,当更多的消费者选择他们时,实际上是将风险进行分散,在消费者的出险概率和赔付金额既定的情况下,风险的降低显然可以提高保险人履约的概率,于是,最终提高保险产品的价值。
第五,“经验产品”指消费者必须先尝试一种产品才能对其进行评价的产品。一般而言,几乎所有的新产品都是经验产品,但是对于保险产品而言,每次被消费的时候都是经验产品。在保险产品尚未兑现之前,消费者将无法确定对保险产品的满意程度。由于保险产品只有在被消费以后,它的价值尤其是对消费者经济补偿的程度,以及由此为消费者带来的效用才能被确定。
第六,由于保险产品并没有实物的形式,因此从传统意义上说,保险产品不是“可消费”的产品,实际上被消费的是保险保障所代表的消费者或有效用。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说,这些效用和保障的作用因人而异。可以说,任何保险产品的需求,都会随着消费者内在的需求和偏好的差异而变化,对保险产品的需求,似乎更容易随着消费者个人的偏好不同而变化。
保险业运行规律符合
网络外部性要求
网络产业经济学认为,在网络拥有者分散的背景下,各个纵向互补而又横向替代的网络元素之间的互联、兼容、互操作、服务质量协调等问题将会变得更加重要和复杂。保险业各家公司间的竞争关系错综复杂,但除了竞争以外,为了整个行业的发展和市场的完善,必要的合作也是必不可少的。合作可以实现保险业运行网络的润滑和协调,彼此了解、交流,共享各自的信息。
由于网络外部性的存在,帕累托最优网络规模在完全竞争情况下难以实现。因为网络外部性使网络扩张的私人边际利益小于社会边际利益,所以,完全竞争市场可能提供小于社会最优的网络规模,而且在高边际成本情况下甚至没有供给,尽管从整体社会来看供给可能是必要的。现代保险竞争很少出现完全竞争的情况,主要是因为保险业的完全竞争会导致恶性价格战的结果,考虑到这一后果,无论是保险公司还是保险监管机构,都会想方设法避免出现这种情况。此外,保险业运行具有路径依赖属性、锁定以及转移成本的特点。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保险行业的竞争,是一种在网络外部性条件下发生的竞争,具有很多一般行业竞争所不具备的特点,在对保险业的竞争进行监管与干预时,一定要结合网络外部性的特点进行考虑,而不能仅仅局限在保险业竞争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