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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增长主要依靠企业的产出来实现,而现阶段中国企业和保险业的联系越来越紧密,保险业通过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等方面的活动,间接对经济增长造成影响。笔者认为,提高中小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可以促进经济增长。
大量研究发现,保险业的发展有助于促进经济增长。从保险业的性质看,作为风险转移服务的提供者,保险业无论对微观个体还是对宏观经济,都可以起到平滑经济周期和降低经济危机影响的作用;而作为金融市场的参与者,保险业的存在提高了金融体系内部的竞争,使得消费者可以通过组合的方式来降低平均风险。笔者认为,保险业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不只局限在其作为社会稳定器的方面,更体现在保险业活动和结构的发展对实体经济的影响,保险业还可以成为经济增长的助推器。
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化水平的提高,金融服务业比重的提高是必然的规律,一些发达国家产业结构演化的事实已经证明了这一点,金融服务业取代重工业成为增长动力,汇率波动、金融危机等外部冲击加强了这些国家“减重”的进程,银行、保险等行业的增长率远高于整体国民经济增长。由此可以发现,保险业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可以分解为自身活动的直接影响和通过服务其他行业的间接作用两部分。保险业对经济增长的直接影响可以通过考查保险深度等指标来衡量,而间接影响相对复杂,需要关注保险业结构与经济结构的匹配程度。中国经济前一阶段的发展主要依赖重工业、大型企业和国有经济,这种情况并非不可逾越。在地方政府传统政绩观驱动下产生的、随着要素价格扭曲问题的缓解,中国已经开始进入“减重”阶段,非重工业、中小企业和非国有经济对经济增长的影响逐渐加强。伴随着产业结构的变化,金融服务业的发展将承担起新的增长任务,因此,保险业结构和经济结构的匹配就成为一个关键问题。
经济增长主要依靠企业的产出来实现,而现阶段中国企业和保险业的联系越来越紧密,保险业通过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等方面的活动间接对经济增长造成影响。企业进行日常的生产活动和经营活动面临着很多风险,一直以来,公司都会购买保险,保险合同对公司风险管理也非常重要。从合同与公司的关系来看,保险合同相当于另一种金融契约。对于企业保险需求的研究,大多集中在保险为公司带来的收益,如降低破产成本、代理成本和税收成本等方面。中国企业现阶段对保险的需求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属于员工福利计划的保险需求;另一类则是与企业经营相关的保险需求。其中,寿险领域的团体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年金在企业员工福利计划中占重要位置,2009年,中国商业个人养老年金保费收入达590亿元,其中包括:传统的定额年金、分红年金、投资连结年金和储蓄型年金等。截至2010年上半年,保险业在企业年金市场上受托管理资金余额835亿元,占法人受托业务的78%;财险领域的机动车辆保险、短期意外伤害保险和各种与企业可能发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有关的责任保险则构成了企业经营有关风险的主要部分。另外,团体保险和年金保险涵盖了寿险公司的大部分业务,机动车辆保险和责任险也是财险公司业务的主要方面,由此可以发现,企业对产寿险的需求基本上包括了大部分的保险业务。
中宏人寿开展的《员工福利保障现状调查》指出,在国有企业中,投保团险的比例较高,为38.6%;外资企业居其次,占35.3%;已投保团险的民营企业比例达到34.1%.在传统观念中,民营企业大多为非重工业企业、小企业和非国有企业,从经营成本考虑,这类企业投保团险的比例较低,但是上面的数据说明,非重工业企业、小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在激烈的人才竞争中,逐渐认识到员工福利保障计划对吸引和留住优秀员工的重要性。这种情况不但在团险领域出现,而且在意外险、健康险、车险与责任险领域也开始出现非重工业企业、小企业和非国有企业越来越重视保险的现象。
相对于资本金和偿付能力充足的大公司,中小保险公司在费率方面无法与其相提并论,而现阶段企业购买保险通常是招标方式,由于中小保险公司在费率上的谨慎,往往很难在最后的价格战中胜出。中小保险公司在市场开拓的境况比较尴尬,由于大企业对保险服务的要求也比较高,更倾向于向大型保险公司投保,造成中小保险公司只能针对中小企业提供保险服务。大型保险公司通过自身营销渠道实现的保费占比较高,意味着大公司同时也会忽视对一些新兴渠道的应用,这就为中小保险公司运用银行保险、电销等新兴营销手段开辟团险、车险等市场提供了便利条件。由于大型保险公司和中小保险公司在信息传达效率、组织架构和运行规律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大型保险公司更擅长为重工业、大型企业和国有经济服务,中小保险公司在为非重工业、小企业和非国有经济提供保险服务方面更具有比较优势。根据林毅夫提出的“最优金融结构”理论,结合中国保险业发展的现状,笔者认为,提高中小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可以促进经济增长。在现阶段的中国,劳动密集型的中小企业、非国有经济和非重工业具有比较优势,如果中国保险业结构能够和这种经济结构相匹配,必然能有效促进经济增长。
保险体系能否有效地发挥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管理社会的功能,不仅在于其参与经济活动规模(保险深度)的大小,更在于保险业结构是否和经济结构相匹配,保险发展是否符合实体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首先,在中国保险业改革取得的既有成果上,应该继续鼓励中小保险公司的发展,为中小公司的生存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其次,应该看到中国财险业和寿险业的差异,不能用“一刀切”的方法管理整个保险业,需要充分认识到财险业中的竞争程度要超过寿险业的现实,允许寿险业存在一定的垄断结构,在财险业要降低恶性竞争、无序竞争的不良影响。最后,鉴于中国保险市场“寡头主导,大中小共生”的结构,适合中国经济结构的保险结构应该一方面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金融保险集团来巩固民族保险业的地位;另一方面,还要创造适合中小保险公司生存和发展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