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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站的安全关系民生,关系社会经济的发展。对我国核电站的发展情况和潜在的风险应进行深入探讨。
核电站建设期间的建工险费率需合理化
目前,我国核电站保险中的建工险的费率,在各大保险公司的竞争中持续下降,远远低于国际水准,现在费率大概只有0.1%到0.2%。由于核电站在建设中出现事故的概率比较低,保险公司尚未出现由于低费率造成亏损的情况。但是,为了更好地应对核电站的风险,应对随时可能出现的损失,收足保费是前提、是必须。
加快核电损害的有关立法
目前,我国关于核电损害的法规较少,而且只是批复的形式,即《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该《批复》是2007年国务院下发的。最近几年,我国核电站发展迅速,每年都有新的核电站筹备计划,新形势对核电保险提出了新的要求,应当与时俱进,定期对该批复进行修改,使其适应我国核电的发展。
提取巨灾责任准备金
巨灾保险都具有高风险、高赔付、低发生率的特点。一旦损失发生,单一保险公司很难应对高额的赔付,尽管我国已成立了核共体,并能向国际核共体分保,但是,我国核共保体的资金充足率应该引起重视。日本的核共保体每年都会从保费收入中提取一定额度,作为巨灾准备金,无限期保留,而我国尚无这方面的规定,应该每年从保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巨灾准备金,为应对潜在的巨灾损失做好充足的准备。政府可以对提取的核电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予以免税优惠,支持核电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的提取。
核电站风险检查制度应标准化
建立标准化核电站风险检查制度,从保险人的角度来说,便于相关保险人员对核电站风险的核查,从一定程度上降低核电站损失频率和损失程度,从而降低核共保体的赔付率。
从核电站的角度来说,提高风险管理意识,以核查制度为标准进行风险损前管理,也是风险管理的重要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