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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作为公司内部的专门监督机构,在履行监督职责时,既存在职能交叉,又各有侧重,二者发挥工作合力,可以更好地构筑完善公司内部监督体系。

    我国保险业是较早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行业之一。一些保险公司出于境外上市和引进战略投资者的需要,为优化决策机制、加强风险防范,在董事会中引入了独立董事。保监会于2007年发布了《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权利职责等做了详细规定,正式确立了独立董事制度。与此同时,保险公司大都设立了监事会。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监事会作为担负监督职能的组织机构,是公司治理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从而形成了中国保险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并存的公司监督机制。

   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差异

  虽然独立董事和监事会都在公司治理中承担监督职能,但二者也存在差异:

  1.角色定位不同。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是从董事会的角度来监督公司经营行为;而监事会是代表股东来监督董事会和经营层的决策行为。独立董事的专业化意见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准确的依据;通过对重大交易的独立审查,有利于公司规避违规风险;监事会的检查是为了确认公司经营状况是否正常、公司董事和高管的行为是否符合其履行义务的标准及合法性,从而督促董事和高管恰当地履行其勤勉和忠实的义务。

  2.法律地位不同。《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要设立独立董事,对未上市公司是否设立独立董事未做规定。独立董事的设立,有利于健全公司治理、制衡控股股东、制约内部成员控制、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而监事会则是《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的法定组织机构,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监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股东大会负责,是代表股东大会行使监督职权的公司法定监督机构。

  3.工作内容不同。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成员,是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公司高管的提名薪酬与公司财务状况负有重大审查责任和决策义务;监事会则不能决定公司决策,只能列席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监事会着力对董事会程序是否合法、经营管理层是否落实了会议决议、执行了股东意志进行监督,发挥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的作用。

  4.监督重点不同。独立董事以专家的视角和独立的身份参与公司治理,有利于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重点关注的是公司整体和长久的获利能力、降低公司的各种经营风险以及如何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监事会对董事和高管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重点关注公司董事和高管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公司财务状况是否符合发展预期和公司利益。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契合点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作为公司专门的内部监督机构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冲突,反而有真正意义上的契合。

  1.二者有着共同的目的。尽管独立董事与监事会是公司内部监督的两个角色,但他们在维护全体股东权益、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监督董事会和高管行为等方面,有共同的利益和目标,都是为了监督公司经营者的行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不因经营者职权滥用而受到损害,从而降低公司治理成本。二者可以相互协调配合,加大对经营管理层的监督力度。

  2.二者具有很强的互补性。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成员,参与了公司重大决策,其监督特点是事前监督、制定决策监督;监事会着力监督高管对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和高管经营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监督特点则表现为事后监督、落实决策监督。监事会的事后监督包括检查、落实、评价与反馈,是对独立董事制度监督职能的重要补充,也是股东大会赖以对公司董事会和高管作出评价与取舍的重要依据。

  3.二者协同有利于资源共享和治理制约。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协同工作,为董事会同监事会的充分沟通和信息共享提供了可能。同时,监事会对作为董事会成员的独立董事的工作进行监督和监察,杜绝了独立董事作为经济人失职、渎职和舞弊的可能;独立董事对监事会日常工作的了解和监督,可以推动监事会公正、有效地开展监督工作,从而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关系,以推动二者公正、有效地开展工作。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工作协同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作为公司内部的专门监督机构,在履行监督职能上各有所长。二者存在的互补性,使二者具有协同工作的可能性,从而可以降低公司治理成本,完善内部监督,构建起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立体监督体系。

  1.实现资源共享,降低治理成本。建立独立董事与监事会信息与资源共享机制,定期召开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联席会议,相互交换信息、通报情况。独立董事可以调阅、使用监事会的财务检查报告;监事会在行使监督职能时,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和建议。建立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磋商机制,就一些特定问题进行磋商,并采取相关的监督措施,强化监督效力。独立董事可以与监事会一起,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专项审计,有效参考、利用中介机构对公司的年度财务审计结果,提高工作效率,对中介机构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关注,对公司经营业绩做出评价。

  2.联合调研检查,形成监督合力。独立董事和监事会通过加强对公司决策、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过程的日常监督、专项检查和年度检查,增强监督检查的实效性;通过列席会议、查阅资料、访谈座谈、电子监管等多种形式了解公司重要经营管理活动,增强监督检查的及时性;及时掌握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增强监督检查的针对性;组织专项检查,发现可能危害股东权益的经营行为、不合规的重大决策以及经营运作中的重大风险,增强监督检查的敏感性。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在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的基础上,撰写专项报告,客观评价公司经营情况,提出建议或议案,供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策。

  3.提高监督权威,增强监督实效。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设立,是完善公司治理、平衡权利机制的重要举措。当前,一些独立董事之所以沦为“花瓶董事”,一些公司的监事会之所以形同虚设,与其监督力度不大、工作不实、措施不得力是分不开的。独立董事要了解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掌握第一手的调研、检查材料,在专业委员会和董事会的决策中体现出更高的专业水准。监事会要加强对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及决策行为的合法合规性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作出评价,提出任免、奖惩建议。同时,董事会要在考核调整公司高管,研究决定公司改革改制、重大资产变动和业绩考核等重大事项时,主动征求独立董事或监事会的意见,并适时通报结果。公司还要加大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监督检查结果落实整改的力度,进一步健全、完善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监督检查结果运用机制,从而切实提高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权威,增强监督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