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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不久,日本发生的大地震震惊世界,而日本国内保险公司及国际再保险市场对损失起到了巨大的缓冲作用,已拨出巨额赔款用于损失补偿,赔款数额还在持续增长。

    这不禁让笔者想到了我国的地震保险。目前,我国采用的是一种以中央政府为主导、由国家财政救助、人民捐助的救灾模式。灾害发生后,虽然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救援下,受灾群众基本上能够得到了妥善的安排,但是,我国没有一个像日本那样完善的地震保险机制。

    我国地震保险现状

    目前,我国并没有专门的地震保险。在人身险范围内,寿险、意外伤害险、旅游意外险等的保险责任中包含地震受损责任。购买这些保险的客户在地震中身故或伤残将获得相关赔偿,受伤以及接受住院治疗也将按照合同约定获得给付。

    在财产险范围内,部分建筑工程险和安装工程险包括地震险,很多公司推出的企财险会将地震作为附加条款,也有地震扩展险承保因地震造成的企业财产损失。

    然而,在车辆保险条款中,地震属于免责的,而且也没有相应的附加险种。家财险也是因为附加地震险费用太高、赔付不足、保险需求匮乏,而对地震的免疫力微乎其微。

    地震保险在车辆和家财保险上的缺位,使百姓的财产安全完全暴露在地震的危险当中,要建立完善的地震保险机制,一定要试图填补上这块空白。

    我国地震保险缺位原因

    第一,资金归集问题。我国消费者的保险意识薄弱,加之地震发生频率较低,消费者心存侥幸,或者认为地震发生之后家毁人亡也不再有购买保险的意义,这样的心理致使很多消费者绕行。保险运营的基础理论是大数法则,较低的投保率给资金的归集造成了障碍,制约了地震保险的发展。

    第二,偿付能力问题。地震灾害具有发生频率低、一次损失十分巨大的特点,而我国的保险监管制度中,并没有针对巨灾的特殊准备金或总准备金,这导致一旦出险,保险公司无力承担巨额赔偿。我国目前的再保险市场也并不发达,激烈竞争带来的保费变相打折,导致国内财险价格偏低,给国际再保险公司介入国内保险市场增加了难度。

    第三,管理服务问题。2000年1月,保监会下发通知,对于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在风险有效控制的前提下,允许扩展地震保险责任。2001年10月,保监会下发《企业财产保险扩展地震责任指导原则》,进一步放宽了承保限制,并在承保方式、分保安排、财务管理等方面提出了规范性要求。除此之外,并没有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在整个抗灾体系中所处的地位,国家的救助、人民的捐款、保险公司的赔付完全是毫无层次、毫无联系的、独立的解决方案,而不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这样就降低了管理服务的质量。/////

    日本保险制度给我国的启示

    第一,扩大投保率。日本整个国家都在地震频发带上,所以,它的地震保险直接附加在火灾保险之上。最开始除非客户主动表示不保,否则均视为投保地震保险,直至1975年才改为自愿。但是,由于日本投保人已经习惯了有地震保险的保障,投保率并没有明显降低。

    我国要想解决地震保险投保率低的问题,可以先采用强制手段,而后再慢慢放开。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地形种类繁多,各地发生地震概率相差悬殊,各地建筑的抗震能力也参差不齐,在这方面有优势的地区消费者可能不愿意参保地震保险。针对这种情况,可以先根据历史地震发生数据,用聚类分析法分出几个级别,制定出基础费率,然后,根据级别因子得出各地费率,让全国人民都参加到地震保险的保障范围当中。

    第二,风险合理分散。日本地震保险中,企业和住宅分属于两类不同的承保策略。其中,企业地震险为商业保险,以再保险的方式向国外再保险公司分保;而住宅保险,首先由商业保险公司承保,向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转移风险,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再以超额损失再保方式,转分保给政府。

    这样的策略,我国也可以作出相似的尝试。目前,我国商业保险公司的企财险业务已初具规模,只需要在此基础上加强自身管理,为国际再保险公司创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家财险可以效仿日本,由全体财产保险公司集资,共同筹建一个专门转嫁地震风险的再保险公司,同时,政府每年需编列预算提存准备金,以供履行最终埋单者的责任。

    第三,尽快将地震保险制度上升到法律层面。纵观日本地震保险制度的建立过程,1952年,就设立了地震风水灾害调查委员会,对地震灾害进行研究;1964年,新潟地震重创日本,日本政府立即与日本国内的财产保险公司探讨巨灾损失补偿制度;并于1966年制定了《地震保险法》,以此作为政府执行地震保险政策的法律依据。此后,逐步对地震保险制度作出修改和完善,包括地震保险的内容、保险费率的确定以及政府和保险公司各自的职责等方面。

    我国保险业从正式开展业务以来,对于巨灾保险制度的讨论,特别是对地震保险的讨论,就没有停止过。我国建立地震保险制度是十分必要的,这不仅仅是保险行业的事,也需要各个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更需要政府来主导和推进,以弥补市场资源配置的不足。只有拥有了法律依据,才能明确各个主体的责任与地位,才能不断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才能让地震保险制度变得规范和井然有序,才能真正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