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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两会期间,利用保险资金支持全国保障性住房建设,成为保险业代表委员热议的话题。截至今年2月底,我国的保险行业资产总额已经达到52077亿元,巨额的保险资产要求更加宽广的投资渠道。而据住建部的估算,目前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所需的资金缺口至少为1.3万亿元。保险资金投资保障性住房的冲动日益强烈。
保险公司承担的多为长达几十年的长期负债,但由于我国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受到较严格的限制以及投资市场长期投资产品匮乏等原因,保险公司负债的久期远大于资产的久期,导致许多公司面临比较严重的资产负债不匹配风险,保险公司的经营稳定性受到严重威胁。从国际惯例上来看,保险资金投资的多元化已是趋势,包括不动产等投资在保险资金运用中都占有很大的比重。从中国保监会去年9月份发布《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以来,由于受制于宏观环境的影响,一直没有保险企业实质的不动产投资行为。直到近日才由太平洋[11.61 -1.78% 股吧]资产管理公司发起设立“太平洋-上海公共租赁房项目债权投资计划”,成为自《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出台之后第一单不动产债权投资计划,开始了保险资金涉足保障性住房的实践。
保险资金投资保障性住房有十分重要的社会意义,而且从长远角度来看,这种实践对于拓展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实现保险资金的有效配置、合理匹配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方面有十分积极的影响。但是,笔者认为,保险资金投资保障性住房要想获得预期的良好效果,还需要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首先,保障性住房的收益率较低,难以实现保险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从国际经验来看,保障性住房的投资收益率不高,一般难以满足保险资金的投资回报要求。因此,尽管从投资期限来看,可以满足保险企业资产负债匹配的需要;但是从投资收益率来看,较低的收益率对于保险公司实现资产负债匹配和保险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来说,是一个极大的难题。
其次,缺乏必要的具体实施规定指导保险资金合理运用于保障房建设。从监管层面来看,尽管保监会已经出台了《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放开了保险资金参与保障房建设的闸门。但是,从具体实施来看,对于保险资金进入保障房建设的准入规则以及诸如征地的用途、投资的比例等具体模式缺乏必要的实施细则和管理规定,使得保险资金迟迟难以进入保障房建设。
因此,尽管保险资金投资保障性住房,对于社会和保险公司而言都利好甚多,但也面临着许多问题。笔者认为,在保险资金投资保障性住房的过程中,相关监管机构、政府机关以及保险公司自身应该采取以下措施,保证保险资金的安全运作和合理收益。
首先,政府应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鼓励保险资金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对保险资产投资保障性住房建设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可以间接提高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率,适当满足保险资金保值增值的目的,同时也可以提高保险企业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积极性,引入大量保险资金参与其中,可以减少政府对于保障性住房的专项补贴,使得节省的财政支出可以投入到更加有利于国计民生的领域。
其次,政府应该对投入建设保障性住房的保险资金起主导和引领作用,实行政府主导和商业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由于保险资金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需要政府的适当引导,在实际运作过程中,需要形成高效率、低成本、高透明的运作机制。努力降低资金进入过程中的摩擦成本、提高保障房建设过程中资金运用的透明度,保证保险资金的合理运作和政策的成功实施。
再次,相关监管部门之间应该加强相互协调与合作,尽快完善各项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定,为保险资金参与保障房建设提供相应的政策和行政指导,规范保险资金的运作。保险资金进入保障房建设,必须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不能过于追求利润,但对于保险资金的运营,也要寻求一个完整的模式,否则会带来很大风险。对于保障性住房质量的检验、资金如何投入、资金进入后周期有多长、财务如何平衡、租金如何缴纳、若无稳定的回报该怎样处理等问题,需要多部门之间的相互合作,共同出台相应的实施和监管细则,实现保险资金运用效用的最大化。
最后,各公司应该建立和完善自身资产的管理体制,对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应该建立专项基金。由于保险资金投资保障性住房是一项新举措,各家保险公司应该建立相应的资金管理措施,实行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合理分配和运作资金,避免该部分资金在运作过程中的无谓损失,实现保险资产负债匹配的目标和保险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
利用保险资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不仅有利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的发展,而且有助于提高保险资金的运用效率,有利于保险行业的长期稳定发展。在完善相应法规和制度的基础上,相信这项举措一定会起到促进保险业发展和改善国计民生的双重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