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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1日起,天津市开始实施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在我国率先建立全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全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覆盖全体人民群众,防范和化解人民群众因意外事故发生导致死亡、伤残和医疗费用支出的风险,有助于实现意外伤害风险的社会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活的安定有序,完善我国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因此,归纳和总结天津市全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实现路径,对于其他省市探索建立全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对于保险业参与创新社会管理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天津市自2008年以来开始实施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到2011年建立覆盖全体人群的全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其实现路径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具体而言,第一阶段(2008年到2009年),对于参加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农业户籍的学生儿童,建立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附加保险,适用于参加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中小学、大中专院校学生(包括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这一阶段的政策文件主要包括《关于建立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天津市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实施细则》,规定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的保险责任为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的、外来的、非本人意愿的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造成的非疾病伤害、身故或者伤残。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5元左右,个人不缴费,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划拨。保障程度为学生发生的3000元以下的医疗费用,意外伤害附加保险予以报销80%,3000元以上的部分,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报销;学生因意外导致身体残疾的,视伤残等级的不同给予1万元、1.5万元、2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学生因意外导致死亡的,一次性补助3万元。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由天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委托管理,自负盈亏”的原则,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管理。
第二阶段(2010年),对于参加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儿童,建立学生儿童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学生儿童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是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附加保险,适用于参加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中小学、大中专院校学生、托儿所、幼儿园及保育院的儿童以及其他未成年人(含新生婴儿)。和第一阶段相比,第二阶段学生意外伤害保险不仅进一步覆盖保育院儿童以及其他未成年人(含新生婴儿),更实现了对农业户籍学生儿童的意外伤害风险保障。这一阶段的政策文件主要包括《关于建立学生儿童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保险责任、筹资标准、保障程度、经办方式等规定沿袭第一阶段的相关文件。两个阶段的主要不同在于:第一阶段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是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附加险种;而第二阶段学生儿童意外伤害附加保险,随着天津市建立城乡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其主险依托在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之上。
第三阶段(2011年起),对于参加天津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建立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是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附加保险,适用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和第二阶段相比,第三阶段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不仅实现了保障范围从学生扩展到其他人群,还实现了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附加保险扩展到包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附加保险,实现了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对于不同人群的全体覆盖。这一阶段的政策文件主要包括《关于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规定意外伤害附加保险费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5元,分别在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救助基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列支,委托商业保险机构运营管理。具体办法由天津市人力社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纵观天津市全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实现路径,体现了以下鲜明的特点:第一,天津市全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覆盖人群由学生起步,由学生逐步拓展到其他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第二,天津市全民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的附加保险,由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组织实施,其筹资部分来源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对于一定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天津市全民意外伤害保险依照“委托管理、自负盈亏”的原则,由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经办,实现了政府主导和市场化运作的紧密结合。
实践证明,建立全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有助于保障人民群众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的及时救治,化解人民群众的意外伤害事故风险,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因此,在我国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进程中,全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应逐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范畴,实现意外伤害风险的社会管理。
笔者认为,探索建立全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首先,应研究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特殊属性。天津市全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是隶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的附加保险,但意外伤害保险中死亡、伤残的保障责任超越了传统的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因而,意外伤害保险可以作为一种独立的保障体系而不是基本医疗保险的附属;其次,探索建立全民意外伤害制度,应合理设置全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和工伤保险、商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边界和保险竞合时的责任归属,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的意外伤害保障体系。最后,探索建立全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应科学厘定缴费标准,根据不同人群的意外伤害发生率和保障程度的不同制定相应的费率,实现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长期持续平稳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