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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是风险较高的行业,建立完善的保险监管制度非常重要。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对完善我国的保险监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西方国家监管模式发展新趋势
受世界经济自由化和一体化趋势影响和带动,近年来,西方保险市场呈现出新的趋势。
1.从市场行为监管向偿付能力监管转变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逐步从市场行为监管转向偿付能力监管。保险监管机构通过对保险企业偿付能力的有效监管,了解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及时提醒偿付能力不够充分的保险公司采取积极而有效的措施,以切实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如英国于1982年颁布了《保险公司法》,强调偿付能力监管问题,并规定经营不同业务的保险公司有不同的偿付能力额度;美国于1994年提出了以风险资本为基础的偿付能力监管要求,并制定了一套量化监管指标。
2.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
机构监管按照金融机构的类型分别设立不同的监管机构,不同监管机构拥有各自监管职责范围,无权干预其他类别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功能性监管是指一个给定的金融活动由同一个监管者进行监管,无论这个活动由谁从事。功能监管的最大特点是可以大大减少监管职能的冲突、交叉重叠和监管盲区。在金融混业经营越来越流行的今天,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的传统业务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因此,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已是现实的客观要求。
3.从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转变
1999年,美国国会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全球金融业务开始向混业经营方向转变,与之相适应的金融保险监管模式也日益朝着混业经营方向演变。主要表现为集银行、保险、证券监管于一体,成立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放宽对保险资金投资领域的管制,支持保险业上市和兼并,推动金融向混业经营发展。
4.从单一目标向多维目标转变
西方现代保险监管模式诞生时便选择了严格的保险监管模式,并一直向强化的方向发展。但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西方保险监管模式出现了转变,保险监管模式逐步由严格向宽松转化。其原因是;传统的严格监管是以稳定性作为保险监管的目标,但随着金融混业经营的不断深入,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三者的行业边界逐步淡化,市场竞争日益激烈,西方发达国家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从单一的稳定性目标转为多维目标,即稳定性目标、效率目标、扩张目标。
完善我国保险监管制度的建议
通过对外国保险监管经验的借鉴,笔者提出几点完善我国保险监管制度的建议。
1.彻底明晰保险公司产权
西方发达国家的保险企业产权清晰,因而他们为利润最大化目标所驱动,采取负责任的经营策略,建立规避风险、保证保险公司收益的机制,遵循稳妥配置及处置资产的准则,确保公司长期正常运营。
2.进一步开放保险费率管制
目前,国内非寿险市场已经开始实行费率市场化,保险公司根据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对保险产品的价格确实有了更多自主权。在这基础上,建议进一步赋予保险公司更大范围的费率厘定、修正及调整权利,使费率在一定范围和幅度下市场化。
3.完善偿付能力监管体制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保障公司经营安全和投保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因素,已成为世界各国保险监管的核心。随着保险业的飞速发展,保险公司经营呈现多样化,保险公司为弥补承保业务的亏损,进入高风险领域进行投资,这都增加了保险业的风险。因此,偿付能力监管体制的完善就显得十分重要。
4.完善信息传导机制
透明度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最佳途径。保险中介市场是信息传导的重要载体,要进一步完善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促进中介市场的发展,特别要强调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的重要性,充分发挥这些中介机构在保险市场的信息传导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