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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保险作为财产保险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为农业发展服务的一种风险管理工具。农业保险承保的主要是种植业和养殖业,也被称为两业保险。虽然农业保险是财产保险的有机组成部分,但它有自身特殊的地方。其特点主要表现在:农业保险面大,受自然风险和经济风险的双重制约,同时,农业保险的风险结构具有特殊性,高风险和高赔付同时存在,因而农业保险需要政府的支持。

  我国农业保险的开办由来已久,新中国成立初期,为了保证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巩固土地改革的成果,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便于1950年首先在北京、山东、重庆试办牲畜保险,但这时候的农业保险更多的是一种政策性的安排,之后因为种种原因,农业保险在1958年-1982年停办24年。真正意义上的农业保险是从1982年开始进入了新一轮发展时期的,迄今己经有28年的历史。初期,农业保险主要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经营。后来,多家财产险公司和专业农险公司加入其中。经过28年的发展,农业保险的总体规模、经营范围、业务种类都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和壮大,农险保费收入由1982年的23万元增长到2009年133.91亿元。农险开展的范围也由当初极少的试点地区逐步发展到全国,保险种类也显著增多,由最初的少量牲畜保险、粮食农作物保险发展到多个保险险种,涉及牲畜、农作物、经济作物、森林、水产养殖等多个方面。但是,从现有的农业保险发展情况看,我国的农业风险管理总体上还处于较为原始的状态,农业保险发展的规模水平还相对滞后。要持续高效地推进农业保险,必须着力解决一系列影响农业保险发展的关键问题和矛盾,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和条件。

  首先,将农业保险作为农业政策的组成部分纳入宏观经济政策,保持农业保险平稳健康的发展。在农业生产过程中普遍面临着各种风险,如市场风险、技术风险、体制风险和生物风险等。巨大的农业风险是阻碍我国农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为促进现代农业的发展,客观要求建立日益社会化和市场化的农业风险管理体系。发达国家的农业风险保护体系主要包括农业保险、灾害救济、农产品期货、农产品价格保护等,对农业生产各个环节的主要风险都提供保障选择,从而较好地保护了农业生产者的利益。其中,农业保险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我国传统的农业风险管理主要是以政府少量的、临时性的事后救济和农民分散的自我保护为主,农业的风险保障程度很低。农业的高风险和低收益使我国的农业发展环境得不到改善,严重制约了农业的发展。农业保险作为专业的现代风险管理工具,能够将政府和市场力量有机结合,在全社会分摊风险损失,较之其他风险管理手段具有明显的效率优势。此外,农业保险具有综合的经济效应与社会效应,不但有利于分散风险,促进生产,增进投资,提高收入,而且还能降低风险,促进农村金融的发展。因此,在推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过程中,应突出和强化农业保险在现代农业风险管理中的核心地位。国家应该将农业保险作为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支持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其次,推进农业保险的险种开发,使农业保险在财险中所占比重稳步提升。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是国民经济其他部门进一步发展的基础,农业生产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1982年-2009年,全国农业产值占GNP的平均比率大约在19.34%。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1982年-2009年农业保险占财险的平均比率只有1.64%,说明保险产品无论从覆盖面还是从数量上都有待进一步开发。但是,农业保险的复杂性对农业保险经营人才及技术有着特殊的要求。而我国保险的现状就是起步晚,专业人才匮乏,经营技术落后,严重制约农业保险的发展。农业保险需要大量的理论研究人才、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所以,应该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等在人才培养方面的积极作用。国家和各级政府、研究基金应向农业保险类的研究项目提供倾斜,以吸引研究人才,并通过这些重大专项研究培养研究队伍,促进学科的发展;应从现有保险公司、应届大学毕业生和社会等多渠道积极引进农业保险的技术和管理人才,稳定和发展农业保险人才队伍;应加快农业保险在技术创新和产品设计,为农业保险提供了崭新的思路,使我国的农业保险在财险中的比重不断提升,为广大农民提供坚实的保障。

  最后,协调地方与中央在农业保险发展上的关系,加大中央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扶持力度。一般意义上讲,农业保险的参与主体包括政府、商业公司和农户,即政府也应该是农业保险参与主体之一。农业和农业保险的特殊性决定了在其发展过程中,需要政府提供强大的支持。国外农业保险的发展也证明政府的财政支持对推进农业保险具有关键作用。但是,我国的现实国情是各地方经济发展严重的不平衡,农业比重较高的地区大多地方财政相对困难,地方政府的经济实力较弱。经济发达地区财政基础较好,但农业的比重较低。由此看出,主要由地方政府财政支持发展农业保险,既缺乏可能性,也有失公平性。因此,中央财政在农业保险的发展中应当承担主要财政支持责任,在加大中央财政支持力度的同时,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及地方财政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