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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保单”是在我国保险监管实践中衍生而来的一个特定名词,指的是非法在境内销售的境外(主要是香港和澳门)保险公司保单。随着境内外经济往来日益密切和人员流动渐趋便利,“地下保单”在2004年前后一度“盛行”,经过监管部门严厉整治,“地下保单”受到了有力遏制,暂时销声匿迹。然而,近期“地下保单”以更为隐蔽的形式再现市场,加大了调查取证及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难度。
“地下保单”案件的新特点
尽管“地下保单”由来已久,但相关案件呈现的新特点值得关注:
一是形式更为隐蔽。由于“内地介绍,内地签单,境外承保”的做法已被明令禁止,取而代之的是“内地介绍,境外签单,境外承保”,组织投保人到香港投保已经成为规避法律的一种方式。
二是借用合法中介机构外壳。合法机构的“外衣”,更易于取得投保人的信任,从而使得推销行为变得简易、顺畅。
三是展业成本较低。“地下保单”往往靠熟人介绍、口口相传,代理人不需付出太多的“好处费”。此外,内地与港、澳之间交通便利,介绍或带领客户前往境外投保的成本费用也不高。
“地下保单”的成因
(一)从需求角度看
一是一些被保险人经常往来于内地和港、澳之间,确实有购买境外保险产品的现实需求;二是部分投保人对保险产品的回报率要求较高,而境外保险机构投资渠道多样,资金运用灵活且成熟,保单收益率一般较国内同类产品更具吸引力;三是不少保险消费者认为境外保险公司的产品、服务、诚信等都比境内的好。此外,不排除极少数人通过境外投保的方式转移收入和财产。
(二)从供给角度看
一是境外保险公司产品较多,同质化程度较低,容易满足中高端保险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二是港、澳地区保险行业竞争较为充分,市场发展相对稳定,承保环节手续便利,理赔服务更有保障;三是境外保险公司寿险佣金比例对代理人更具诱惑力,高额的佣金收入从客观上“刺激”了个别代理人前往内地展业。有的代理人甚至愿意拿出部分佣金,为投保人提供更周全的服务。
(三)其他因素
一是投保人不熟悉相关保险法律法规,不知道看似合法的“境外保单”背后隐藏着非法行为;二是内地不少城市出入港、澳地区比较方便,投保人前往境外投保所需时间短、成本低、操作易、效率高。/////
“地下保单”的风险及危害
一是索赔、诉讼的风险。如果内地居民就境外保单的法律效力、赔款金额等与境外保险公司发生争议,前往境外进行诉讼所需费用高且耗精力,而判决结果往往不利于内地投保人。
二是回报低于预期的风险。受到内地投保人青睐的境外新型产品,实际回报取决于境外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存在不确定性,未必能达到投保人的心理预期。
三是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内地投保人往往对境外保险公司的信息掌握不多,如境外保险机构发生重大风险,难以做出快速反应,从而使自身利益受损。
四是汇率风险。境外保单均以外汇标价,当前人民币汇率正处于上升通道,汇率变动可能会间接降低保单的实际收益。此外,境外保单在及时理赔上存在障碍,内地投保人也难以得到境外保险公司的售后服务。
况且,“地下保单”作为境外保单的一种非法形态,其存在本身极大地破坏了保险市场正常经营秩序,不仅影响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损于境内保险行业合法利益,而且造成了境内优质保险客源的流失。
进一步做好防范及查处
“地下保单”的建议
(一)风险防范
一是增强“免疫力”,做好消费者宣传教育工作。一方面,境外保险机构应进一步加强客户身份识别和风险识别,确保内地投保人真正在境外地区接受保险产品宣讲;另一方面,境内外监管机构要继续做好投保人风险提示,提高社会公众对“地下保单”的识别和防范能力。
二是提升“竞争力”,内地保险业要增强实力,练好内功。境内保险公司要在稳健经营、防范风险的基础上,丰富产品线,提高资金运用回报率,提升服务品质,推出更多便民、利民的服务举措。
(二)案件查处
一是不断丰富检查经验,改进检查方法。如:将银行账户查询工作前置,掌握检查工作的主动权;加强明察暗访力度,做好投保人的说明解释工作,增加取证机会,避免非法机构及其人员不配合检查所造成的被动局面。
二是提高违法违规成本。研究“地下保单”案件暴露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为解决取证难和定性难等现实情况制定相关指引;适当提高处罚标准、相对统一处罚尺度,切实起到警示、惩戒作用。
三是强化境内外保险监管部门的合作。建立健全常态协作机制,密切日常沟通联系,便于两地监管部门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在调查取证环节,加强银行账户联查工作,共同取证并相互通报线索;在依法惩治环节,对涉案的境外机构及人员,做好移交、移送工作及后续查处情况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