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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体系素来具有“减震器”之称,在防范自然灾害风险和抵御重大损失方面具有显著的制度优势。目前,我国相应的险种开发程度低,专门针对自然灾害的保险产品不多,因此,探索和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自然灾害保险体系极为重要。
自然灾害保险体系的社会管理作用
防灾减损是保险的“天然职能”,即保险作为一种经济制度具有显著的“正外部性”特征,“正外部性”是指保险业在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同时,也会对外部社会产生利益贡献。
首先,保险公司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会安排做一个全面的风险评估,这种评估通常会关注两个方面:一是选址方面,即项目选择的地址是否符合相关的要求以及自然灾害风险的状况;二是设计施工方面,即项目的设计是否达到了抗震的标准,项目施工是否按照设计的要求去做?这是核保的基础工作。
其次,保险公司还会通过是否承保、用什么条件承保、以什么费率承保、承保之后的跟踪检查等来督促被保险人提高保险标的防灾能力,促进社会抗灾水平的提升。从保险公司角度看,其出发点为了减少最终可能产生的保险损失,减少其赔款支出,但客观效果是实现了对社会财富的保护,参与了社会管理。所以,保险能够为社会的整体福祉做出贡献,这就是保险的正外部性特征,也是保险业发挥社会管理功能的重要途径之一。
如何建立自然灾害保险体系
第一,建立自然灾害保险体系,应采用公私合作模式。我国现阶段的保险市场还处于发展阶段,需要一段时间才能充分发展并实质性地承担部分灾难损失;由于我国保险公司经营区域多局限于国内,导致其承担风险多元化的程度也低于国际保险公司;由于自然灾害保险对于保险公司的财务情况往往具有潜在的巨大影响,我国保险公司对于提供此类保险的积极性也较低。对于投保人而言,其风险管理及财务知识往往有限,通过保险来减轻未来灾难损失的意识也还有待提高。在此背景下,自然灾害发生后,我国政府经常面临沉重的财政负担,预算的稳定性和流动性也受到影响。
因此,运用事前灾难融资方案来管理巨灾风险的方法很有价值。保险业可以通过分享风险管理经验和专业渠道协助,向国际保险和资本市场转移风险;政府则负责主导统筹、统一运作巨灾风险保障基金,对于通过商业渠道无法完全赔付的损失进行补偿。公私合作模式在实现可持续发展、提高我国应对自然灾害的抵御能力方面将起到关键作用。
第二,建立自然灾害保险体系,信息数据收集应先行。保险机构需要相关的数据来建立地震、台风和洪水等的自然灾害模型,在我国气候自然条件复杂、灾害频发的环境下,长期以来保险公司都基于风险不易评估的理由,不愿承保自然灾害风险。因此,应致力于发起成立自然灾害保险信息数据库,收集并整合自然灾害风险和理赔数据,以便于保险公司对自然灾害风险进行合理评估、选择和定价。
数据库的建立具有两大作用:首先,通过提供透明独立的行业风险和损失估计,从而刺激新产品的开发并提升市场承保能力;其次,在提供数据的基础上,有助于改善自然灾害风险的建模和评估,并促进承保和风险管理。
第三,建立自然灾害保险体系,配套政策需跟上。对于自然灾害风险,国际上通用的规则是,一定要有政府相关的配套政策实施和国家财税的扶持。保险秉承大数法则,建立自然灾害保险,首先必须有一定的承保数量。因此,政府需要起到主导作用,敦促风险巨大的企业和项目投保自然灾害保险,以财政补贴或减免税收的优惠带动中小企业和个人投保自然灾害保险,由此可以带动保险公司开展相应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