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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4月5日下午2时12分,长治市屯留县的积石林场发生火灾,部分树木被烧,积石村部分民宅险些被殃及。而火灾起因则与清明节村民烧纸祭祀有关。

  据屯留县特勤消防大队的消防员介绍,着火区位于积石林场深处约25米处,林区布满过膝高的荒草和成长期树苗,积石村民宅区与林场紧密相连,在大风的助威下,飞火不时威胁着附近的民宅,灼热的烈焰将木材烧得噼啪作响。消防员立即携带铁锹等工具深入火场,与当地林场工作人员一起共同设置了一道防火隔离带,以保护未燃林区和附近村庄,同时,消防水枪也开始发威,25分钟后,大火被扑灭。据悉,这起火灾是由于清明节期间,村民烧纸祭祀后未及时处理余火所致。

  上坟祭祖引浮山山头大火

  青岛新闻网讯 4月3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福州北路福宁园附近浮山山头也因为上坟祭祀着起大火,因山上风势较大,大火借着风势四处蔓延,附近值守的城管执法人员、消防队员、公安民警和浮山管理处山林防火员紧急上山扑救,30分钟后大火得到控制,但在火场中却发现一名50多岁的男子不幸去世。

  火借风势烧毁山林

  记者闻讯赶到事发现场时,大火刚被扑灭,黑乎乎一片的山林只留下两名园林工人清理没有完全熄灭的残火。记者看到

  过火山林有300多平方米,树干和树枝都被烧成炭条,有些地方仍冒着烟,散发着焦糊味。一名园林工人介绍,当时他正在北面值守,发现南面冒出浓烟,立即冲了过来,此时大火已着起,借着风势向东面蔓延,山上一些祭祀和游玩的人开始四散逃离。

  警民联手紧急扑救

  “当时山上风特大,山坡上满是浓烟。”另外一名目击者称,福宁园的保安发现起火后立即报警,山下带着风力灭火器的福宁园保安和几名城管执法人员立即上山扑救,接着消防员和山林防火员也闻讯赶到,30分钟后,大火终于得到控制。

  火场中发现男子遗体

  就在消防队员灭火后准备离开时,有人在半山腰发现一名中年男子躺在地上,脸部被火熏得漆黑,120急救人员上山后确认,这名男子因为火烧加上烟呛已不幸去世。

  “我们灭火时没见过他,不知他什么时候上山的。”园林人员称,有人认出他之前曾在山上祭祀,怀疑是大火着起后,因为烟雾笼罩,他跟大家失散找不到逃生的路,才会在火场中不幸去世。浮山管理处工作人员也证实,起火的山林之前曾有片坟地,但大部分都被迁进福宁园内,为什么会起火他们也不清楚。警方正在查找这名男子的家人。据参与救火的园林人员称,火灾可能跟有人烧纸上坟有关。消防部门正在调查火灾起因。(记者 黄飞)

  森林保险的国际经验及启示

  在我国,森林保险覆盖率非常有限。笔者建议,在加深认识森林保险重要性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宝贵经验,以加快我国森林保险的发展。

  森林保险是以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等林木,以及砍伐后尚未集中存放的原木和竹林等为保险标的,是对整个成长过程中可能遭受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保险,发展好森林保险对森林资源有着很好的保障作用。/////

  其他国家的经验借鉴

  1.瑞典

  瑞典1920年开办了森林保险,迄今已有90多年的历史。其保险种类分为火灾保险和综合责任保险,后来逐步发展为以综合保险为主的林业保险业务。在业务结构中, 火灾险约占40%,综合险约占50%。

  具体实施方面,瑞典根据全国各地的地理位置、自然环境、气候条件、交通情况、群众习惯等因素,将全国森林划分为6个林区,不同林区规定不同的保险费率,保险金额是按单位面积立木蓄积量的价格确定,按森林面积收取保险费,按实际损失赔偿。瑞典森林保险业务经营稳定,其年均赔付率为40%以上。

  瑞典的森林保险由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 并成立联营再保险公司,承担联营分保业务。私营商业保险公司承保国有林、集体林和个人林场的人工林及林木产品。法律层面上,瑞典的《森林法》非常完善,为促进和保障森林保险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现行的《森林法》为1994年颁布的新法,并每4年进行一次评估,以适应林业发展的需要。

  2.芬兰

  芬兰的森林保险业务始于1914年,当时只开展了森林火灾保险,承保对象包括国有林、企业财团所有林、教会及个人林场。经过近百年的发展,芬兰森林保险承保的数量和险种都有很大发展,经营险种包括森林火灾保险、森林重大损失保险、森林综合保险和森林附加保险。

  具体实施上,全国划分20个林区实行差级费率,重大损失险享受费率优待,并由芬兰政府提供相应的基金补贴。另外,芬兰的《森林改良法》还规定,政府应对私有林主提供免费的技术支持,对促进森林保险的开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保险赔付上,由于森林保险具有政策性保险的特征,芬兰政府给予了大力的政策支持,为森林保险提供基金补贴,例如,造林政府补贴占到了全部损失金额的2/3。

  芬兰的森林保险是在政府农林部领导监督下,由联营保险公司经营。具体地说,芬兰的林业保险是由许多私人保险公司组成的芬兰保险中央联盟来经营的,而各私人保险公司又统属社会事务和卫生部的保险局管理。承保对象包括国有林、企业财团所有林、教会及个人林场。

    3.日本

  随着大规模造林和森林火灾风险的增大,1937年,日本开始考虑发展森林火灾保险。当年,日本帝国议会通过《森林火灾国营保险法》,并设立了森林火灾保险特别会,由政府对人工林进行保险。1961年,气象灾害险被列入森林保险险种,改变了单一火灾险的局面。1978年,为分散火山喷发造成森林山火的损失,增加了喷火险。这样,在日本就形成了火险、气象险和喷火险三大险种的综合险。

  具体实施上,日本根据树种、林龄、立地条件确定不同的保险费和保险额。另外,日本专门设有森林国营保险险种,政府对森林进行保险,由农林水产省林业厅根据所拥有的全国详细林地档案和森林调查资料,制定全国统一的林木价值标准和保险费率。在森林国营保险投保和索赔的操作过程中,林业合作社,即日本森林组合,发挥着“上传下达”的作用。同时,森林组合本身还对社员提供森林互助保险(共济)服务。

  日本森林保险的投保和索赔手续非常简便。为节约林木资产评估费用,日本林业厅拥有详细的全国林地档案和森林调查资料, 还制定了全国统一的林木价值标准和保险费率,投保人自已可计算出林木资产价值和保险费额。其森林保险金的管理方式为:各地林业厅收取保险金并最后上缴总务省金融厅,再按森林灾害发生后的偿付需求划回林业厅。/////

  对我国森林保险的启示

  1.加强立法工作以规范森林保险的发展。尽管以上国家都有各自的特点和具体的开展方式,但是这些国家的政府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支持森林保险的发展。例如,日本的《森林火灾国营保险法》、瑞典的《森林法》、芬兰的《森林改良法》等,都为促进该国森林保险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保障。而我国除了1982年颁布的《森林保险条款》对森林保险有简单规定外,有关森林保险的具体法律和行政法规至今尚未出台。由于缺乏专门针对森林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森林保险的性质也没有明确规定,森林保险的组织机构、业务开展形式等,都按商业保险的规范来实施。

  2.政府的政策支持和各项措施的配套建设。由于森林的公益性和林业的产业弱质性,各国政府均采取有效措施支持森林保险事业发展,发挥政府在森林保险中的主体作用,强化森林保险的政策性。如日本的森林国营保险及森林保险基金的运作方式,芬兰政府设置的森林保险补助基金等。目前,我国森林保险处于起步阶段,只有国家在政策层面和资金层面上给予一定的扶持,森林保险才能健康持续的发展。

  3.建立完善的森林保险险种体系。国外森林保险的发展历程,都是从单一的森林火灾保险开始,慢慢走向其他意外自然灾害险种和人为意外损失险种等,以适应多种森林风险防范的需要。所以,我国也应该逐步发展森林综合险种的保险,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