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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政府负责建立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它具有保障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双重职能,同时也应具有预防失业的更高层面的功能。目前,晋城市失业保险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认识上的偏差,致使失业保险费征缴越来越难;在资金使用上对“防失业、保就业”功能发挥投入不够;权责不一致,影响了失业保险功能的正常发挥。大力促进晋城市的就业再就业工作,必须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功能作用,为全市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一、树立失业保险新理念。
要改变过去“失业保险就是管职工失业以后的事”的旧观念,树立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保就业、促就业”的新理念。把失业保险制度建设重心放在防失业、促就业上。认真总结过去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的范围及效果,制定出台以“防”和“保”为目标的失业保险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和提高。
二、提高对失业保险工作的认识。
在失业、养老、医疗、工伤、生育五大社会保险中,失业保险这一险种往往被忽略,因为在五大保险中,其他四个险种针对性较强,谁都不敢说自己不老、不病、不伤、不育,唯有失业问题,人们可以说“不”,或可能“不”。但市场经济条件下,失业不但客观存在,而且是在未能就业的群体中解决起来最难的问题,因为这部分人往往年龄偏高,缺少技能,上有老下有小,失业往往影响一家人的正常生活。所以,从民生和社会稳定的角度看,失业保险工作应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不但要把它放在五大社会保险中的头等重要的位置,而且要放在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头等位置,因为其他群体的就业问题都有依靠性,而未能就业的群体中失业人员的特殊性,恰恰是我们必须关注的大问题。
三、扩大失业保险征缴范围,适度提高征缴率,确保失业保险资金使用。
做好失业保险工作,筹集失业保险费是最基础、最核心、最根本的问题,没有资金保证,失业保险工作要做好,就如无源之水、无本之木。那么,要保证资金必须扩大征缴范围、适度提高征缴率,除依附土地的农民外,将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全额、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机关公务员、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农民工、非公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全部纳入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即凡有社会收入的单位和人员都应缴纳失业保险费,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四、理顺资金使用渠道,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功能作用。
目前,失业保险工作不是资金没保障,而是“功能发挥”的制度性建设存在缺失,资金使用渠道不畅,晋城市的失业保险基金和就业再就业专项基金存量过大就是这个问题的具体表现。现在,一说到用好社会保险基金的问题,就有人“谈虎色变”。谨慎对待资金使用和合理、大胆用好资金是相辅相成的。这里有个资金使用体制问题,必须明确资金的使用权和监督权,使用者不能因为有监督而不敢使用,而监督者不能因为“应该使用”而放弃监督。要处理好这种矛盾,必须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五、合并使用专项基金,实现失业保险功能最大化。
失业保险做到防止失业,就业工作做到充分就业,这是两者共同的理想化目标。所以,失业保险工作和就业再就业工作有着理论和实践上的必然联系,这个联系点就在防失业、保就业、促就业上,这是失业保险工作和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共同职能。为充分发挥两者的共同职能,除具体工作可以合作外,资金使用的合作,是最基础、最核心、最有效的合作。只有资金的合作,才能把蛋糕做好做大。以晋城市为例,失业保险基金累存3.87亿,就业再就业专项基金累存1.2亿,合并使用可达5.07亿。
六、明确市级统筹层级,提高资金管理水平。
提高统筹层次是社会保险的本质要求,实践中,我们认为失业保险统筹放在市级为宜,也就是资金使用的责任放到市级为宜。市级统筹既在统筹层次上实现了由县到市的跨越,提高了调剂能力和管理水平,便于统筹基金、抵御风险,又克服了省级统筹不能因地制宜、船大难调头的弊端。
七、改变现行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实现失业保险功能向防失业、保就业、促就业转变。
社会保险的基本理论应是“义务”与“权利”对等,即只有参加保险才能享受保险待遇,待遇高低取决于缴费多少。而失业保险要发挥新的防失业、保就业、促就业的功能,就要重新研究这种理论。要把失业保险理论基础定在“保生存、保稳定”上,要求有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应交纳失业保险费,履行这种社会责任,凡是属于生存救济和“防失业、保就业、促就业”工作需要的,均可使用失业保险基金。这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标准和水平就是因人因情况而定,就不能按缴费时间和缴费的多少而定。享受的范围将可扩大到失地农民,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刚刚走出校门的大中专学生,等等。
八、设立创业风险基金,强化扩大防失业、保就业、促就业功能。
失业保险工作和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基础性工作和核心工作既然是“就业”,那么就业工作的基础和核心工作应是增加就业岗位,只有创业才能创造岗位,倍增就业。搞好创业工作才是我们当前必须高度重视和解决的课题。国人与西方发达国家的人相比,墨守成规的多,开拓进取的少,这既不利于创业,也和我们创业机制不活、创业环境不佳有关。为鼓励创业,可以考虑从失业保险基金和就业再就业专项基金中划出一块作为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成功后可收回。这样,既消除了风险顾虑,又解决创业资本问题,还可以把失业保险基金和就业再就业专项基金用活,改变过去失业保险基金使用仅用于“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被动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