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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本金融厅概况
金融厅是日本金融监管的专职机构,其前身为金融监督厅,成立于1998年6月22日。金融监督厅的设立,是日本金融监管由过去政府主导下的“事前指导”向重视市场的“事后监控”的一个重要转变。众所周知,日本在经济上是仅次于美国的经济大国,但在金融领域,日本的金融监管体制却长期滞后,并最终引发一系列金融问题。进入90年代以后,随着泡沫经济的崩溃,一些问题逐渐暴露出来,金融机构破产接连不断,给日本宏观经济的恢复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日本认识到传统的保驾护航式的金融行政体制已经过时,必须确立新的面向市场的新型金融监管体系。
确立新型金融体系的核心问题就是实现金融、财政的分离。大藏省长期集财政和金融大权于一身,处于日本各官厅中的顶峰和核心位置。1997年11月,山一证券和北海道拓殖银行等大型金融机构的倒闭,及后来接二连三出现的大藏省金融腐败案的曝光,促使日本下决心对大藏省实行改革,并尽快建立一个新的金融监督机制。金融厅的设立采取了两部走的办法,首先在1998年6月,将对民间金融机构检查和监督的职能从大藏省分离出来,设立金融监督厅;2000年7月又将金融行政的计划和立案权限从大藏省分离出来,更名为金融厅。
金融厅是总理府的一个外部局,设长官一人,下设总务企划局、检查局和监督局。总务企划局主要负责金融厅的一些综合性事务、金融制度的建立以及金融行政的计划和立案等工作。检查局和监督局是从事实施金融事务的部门。检查局负责日常对金融机构的业务内容进行检查,监督局负责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的发放、撤销、发布停业命令等业务。此外,原来由大藏省管辖的证券交易监督委员会也转交金融厅管理。为确保金融厅在金融检查和监督方面的独立性,日本规定金融厅长官由首相直接任命,金融厅内部人事权由金融厅长官直接掌握和负责。目前金融厅人员编制已从最初的430人增加到3000人。
金融厅的主要职能是对民间金融机构进行严格检查和有效监管;根据法律直接参与处理金融机构破产案件;准确把握金融实情和动向,维护信用秩序;以及金融制度的建立和金融行政的计划和立案等工作。同时金融厅还负责与农林水产省、劳动省等其他省厅协调,共同做好对农协系统金融机构、劳动金库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检查和监管。
日本金融厅自成立以来,逐步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金融监管制度和行政管理手段。通过对各金融机构资产和负债的检查,摸清了各金融机构家底;先后完成了对日本大型银行、地方银行和第二地方银行等共计143家银行的金融检查,对一些自有资本比率较低的小银行,以早期修正措施等手段令其进行了调整;协助和促进金融机构处理不良债权,与金融再生委员会等合作,在1999年3月完成对15家大银行的财政注资后,又对部分地方银行注入了财政资金,使日本银行业资本不足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但后来又出现的金融倒闭案,使日本金融厅认识到,单纯以自有资本比率来衡量一家银行的经营是否稳健是不够的,如长期信用银行倒闭时其自有资本比率已经达到10%以上。因此,金融厅认为强化金融监管,随时掌握银行的经营风险,加强市场纪律,建立有效的内部程序,才能保证银行以及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二、日本金融厅金融监管的新措施
1、加强财务分析,及时掌握银行经营风险
从2000年开始,为进一步控制金融风险,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检查,日本金融厅相继推出一些新的监管措施,主要有以下方面:
2000年3月,金融厅提出进一步加强对银行经营方面的监督检查,将金融监管工作由过去的“事后型”变为“预防型”。决定每季度对银行的经营数据等财务内容进行一次分析,改变过去每一、二年才进行一次的银行现场检查。要求银行每周或每月向金融监督厅提供有关数据,金融监督厅每年与银行行长等经营决策层面谈24次,以随时了解银行的经营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财务分析的内容主要是指对银行利率或股价的变化、资金周转、信用等各种风险等方面的分析。如一家银行在利率变动风险较大时期,比其他银行超量持有债券,金融监管部门就要及时了解其原因及采取的措施等,如果银行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且监管部门判断其有可能陷入经营危机时,金融厅将根据《银行法》第26条的规定令其改正。此外,如果一家银行对某一行业融资金额过大或发现其半年平均资产风险增加一倍时,金融监督厅也将要求银行扭转这一局面。
2、实行同步检查,加大金融集团监管力度
2000年5月,金融厅提出将对国内大银行及证券公司等金融集团采取同步现场检查的方法,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稽核力度,即除对金融机构主体进行现场检查外,还将对其关联公司和海外网点等同时进行现场检查。金融厅认为,随着大型金融集团的相继成立,日本金融业联合重组的格局已基本形成。大型金融集团建立之后,如果继续采取以往只对金融机构主体进行稽核的方法,则不能真正把握金融机构的资产以及风险管理体制等方面的经营实态。尤其是对跨行业经营的金融机构,更要采取多元化手段,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检查。
金融监管部门进驻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的范围除金融机构主体外,还将增加其下属证券子公司和海外分支机构等。对于即将成立的大型金融集团的监管,目前日本正在研究制定对金融持股公司属下的银行、证券、保险公司等同时进行检查的有关实施办法。检查项目主要有集团的风险管理情况、各项法律规定的执行情况以及资产和国内外业务关系等。
在经济越来越全球化、金融自由化的发展潮流中,国际金融机构的集团化发展趋势以及金融机构的跨行业经营,已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日本金融机构利用海外网点等转移不良资产的现象时有发生,此方法的实施,旨在对金融机构制定决算对策时起到牵制的作用。1999年,日本金融监督厅在对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集团等外资金融机构进行检查时就曾采用了这一做法,并对该集团的五个在日分公司进行了处罚。
3、严格规章制度,加强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督
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一些并非从事金融业务的企业集团正逐步向银行和保险业务领域渗透,成立金融子公司或以参与收买金融机构的方法经营银行和保险业务。为此,日本金融厅又提出了“防止金融机构企业化”的措施,并决定从2001年4月份正式实行。
所谓“金融机构企业化”是指已经陷入经营危机的企业集团,将自己属下的银行和保险公司作为筹资机构,进行超量融资。如银行对自己的总公司惟命是从,向集团内的企业贷款;或保险公司根据总公司的旨意购买某些资产运用商品等,很可能会影响这些金融子公司的正常经营,进而影响到存款人和保险人的利益。金融厅认为金融机构企业化已经成为明治时期以来众多金融机构倒闭的重要原因,1999年倒闭的几家第二地方银行也多是因为如此。一般来说,金融自由化后进入企业集团的金融机构越多,这种金融机构企业化的危险也就越高。
该方案主要有两点:一是要对收买金融机构的企业进行限制;二是要对金融机构加入企业集团后与总公司的业务交易进行限制等。如禁止金融子公司对其总公司的融资项目给予减免利息等方面的优惠,并强调必须加强对大额授信方面的限制。日本目前对金融机构大额投信的规定是对特定客户或其子公司的投融资,要求控制在金融机构自有资本的40%以内。对于非银行企业经营的金融机构,要求其包括对总公司出资比率不足50%的关联公司在内,对集团的整个投融资应控制在自有资本的40%以内,防止其搞迂回性的间接贷款等,并将对总公司和各种关联公司的范围实行严格的限制和划分。
关于对收买银行的企业进行限制的问题,日本金融厅规定收买金融机构的企业,必须公布其收买资金的筹资名单,以防那些经营不好的企业或个人,通过关系企业收购银行或保险公司来骗取巨额资金。金融厅认为,从搞活金融角度考虑,应积极促进非银行金融机构参与金融竞争。但从稳定金融秩序考虑,必须尽快出台一些相应的措施和规定,加大监查力度。自去年以来,日本金融厅已开始采用新的检查标准,对金融机构的资产评定进一步严格化。除大型金融机构以外,从下半年开始已经对信用工会等金融机构进行了检查,并对伊藤洋华堂和索尼公司等非金融机构设立的银行进行了稽核。
4、积极采取措施,加速解决银行不良债权问题
为从根本上解决银行不良债权问题,日本金融厅目前正着手制定新的金融行政体制,促使银行能采用新的直接方式从根本上对不良债权问题加以处理,新体制于3月末出台,从4月份开始启动。
迄今为止,日本在处理不良债权问题上一直采取间接方式,即银行通过积累准备金的形式来应付因贷款企业破产而出现的不良债权问题。但由于股市低迷,地价楼价疲软,致使各银行不良债权规模加大的风险日益增大,以间接方式处理不良债权问题的弊端越来越突出。为此,金融厅提出将过去的间接处理方式改为直接处理,就是把将来有可能出现损失的债权从银行的不良债权中剥离出来。采用分开管理的办法将企业分成优良和不良两部分,对优良企业继续给予融资,而对后者则采取核销或依据法律来进行变卖处理。
从目前已形成的日本四大银行集团的资产规模看,四大银行集团都已脐身全球十大金融机构,但从资本收益能力方面比较,日本各大银行则远远逊色于欧美金融机构。如果景气低迷和地价下跌的势头继续,担保资产的价值进一步缩水,不良债权的问题会随之进一步恶化。因此,金融厅认为,在背负巨额不良债权,而又不产生利息的情况下,银行要想在提高收益方面有所突破是很难的。而要从不良债权恶性循环的怪圈中摆脱出来,就必须采用直接方式处理不良债权。
最近,日本金融主管大臣柳泽伯夫曾多次表示,为鼓励各银行采用新方式从根本上解决不良债权问题,金融厅将对现有制度进行修改。如前几年各大银行在申请政府注资时的条件是要提出切实可行的改善经营计划,而其中就包括各银行必须明确提出每个年度不良债权的处理额度和利润指标。如果银行该年度的利润指标没有完成,而且不足部分高达30%以上时,金融厅将对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并追究领导责任。但在今年3月末的年度决算中,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只要该银行承诺将积极采用新的方法处理不良债权,金融厅考虑不对其采取措施,也不追究领导责任。
但采用直接处理的方式解决不良债权也存在一些问题,如银行必须将不良债权要么通过变卖债权等办法使其流动,要么直接从企业抽回融资;其结果很可能会使借款企业因缺乏资金而不得不进行重组,并增大破产的可能性。要避免银行强行催账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就需要为企业创造调整和重组的社会环境,制定因企业破产而造成的失业人员对策,培养新风险企业,增加就业机会。而当务之急是如何为不良债权销售构筑一个有效的平台。在目前尚无债权流动市场的情况下,促进大规模的债权销售和处理则无从谈起。据说由民间银行主导而创设的贷款资产交易市场将从今年4月开始启动。为此,有人呼吁金融当局和政府在税收等方面出台新的优惠措施,推动这一市场的发展。
此外,对专门接收银行不良债权的清理回收机构的职能作用如何进行修改,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根据金融再生法的规定,清理回收机构目前是使用财政资金来收购银行不良债权的。但当初规定金融再生法的执行期限是到今年3月末,是否延期急需作出决策,据说日本政府有关人士已多次和债权清理回收机构的负责人协商,而且,清理回收机构在接收亏损企业的债权时,是否还要为这些企业提供新的融资,以减轻直接方式处理不良债权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等,这些问题都亟待研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