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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银监会发布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我国银行业引入国际最新的监管标准的原则、目标和过渡期作了明确的规定。指导意见提出,引入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的微观审慎监管和宏观审慎相结合的金融监管新模式。这是我国继引入新巴塞尔协议(第二版巴塞尔协议)后的又一次与国际接轨,也是对“十二五”期间我国银行业转变发展方式、提升风险防范能力、支持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响应。
巴塞尔协议经过世界金融业长期的实践验证,已经成为世界金融监管的风向标。保险公司和银行均具有属于高杠杆率负债经营、受市场利率变动影响、面临操作风险等特点,笔者认为,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对我国保险业的经营和监管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何不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中的部分先进理念应用到保险业的监管中来呢?
资本监管方面
第三版巴塞尔协议规定:银行业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5%,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6%,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还加入了2.5%的留存超额资本和0-2.5%的逆周期超额资本,对于系统重要性银行还规定了1%的附加资本要求。资本充足率的计算用到了风险资产的概念,即各种资产按照所属风险类别和风险系数进行加权计算的资产额。当风险增加时,风险资产额会提高,进而降低资本充足率,银行在追求风险收益的时候不得不考虑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
保监会发布的《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指引》中引入了经济资本方法,但是很多中小保险公司还没能建立系统的风险计量工具。由于该指引只是一种指导意见,其对于保险公司采取决策,导致预留资本不够弥补可能面临的非预期损失所需要的资本的情况,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一方面,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常年以超过国民生产总值的速度增长,出现了部分寿险公司发展过快而资本金不足的情况,为保险业的稳定发展埋下了风险隐患;另一方面,保险业对于资本市场的投资越来越活跃,对于整个金融系统来说,重要性正在不断提高。如果结合风险资产监管的理念,则能够快速反映保险业业务及投资对于资本金的要求,有效降低偿付能力风险。
同时,还可引入逆周期监管理念,即在行业高速发展的时期,适当提高资本金或偿付能力的要求;当行业处于平稳发展的时期,适当降低对资本金或偿付能力的要求。
市场纪律方面
市场纪律是第二版及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的第三支柱,作为第一、第二支柱的补充,其主要是鼓励市场纪律发挥作用,制定信息披露制度,使市场参与者掌握有关银行的风险轮廓和资本水平的信息。
我国保险业监管的第三支柱是市场行为监管。从实践来看,我国的市场行为监管主要针对保险公司、中介机构及保险营销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是一种事后监管。长期以来,部分保险营销员为了扩大业务量,采用欺骗等行为助推保险单销售。部分保险公司高管纵容基层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影响了保险业声誉。对此,可以借鉴巴赛尔协议中市场纪律的规定。一方面,应建立针对董事会和管理层的问责机制,惩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另一方面,加强保险业信息披露,除了向监管层和社会公众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风险管理状况信息、偿付能力信息、重大关联交易信息等,还应向社会公众披露关于产品费率、责任条款、免责条款、统一名词解释等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公众对于产品相关信息的更深入地了解能有效减少对于保险业的误解。
再者,加强信息披露可以将保险公司市场行为纳入监管层及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促进有效的市场竞争,促进产品的优胜劣汰。从而,保险公司有压力以及动力去改善产品及服务,获得更好的评价,进而获取更多资源,促进企业价值最大化,促进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业绩评价方面
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引入了经济增加值(EVA)的业绩评价指标。该指标避免了高估企业利润,考虑了机会成本,进而真实反应保险公司为股东创造的财富。其能够使经营者与股东利益趋同,从而有效降低代理成本,但缺点在于没有有效反映保险公司面临的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风险。
第二版、第三版巴塞尔协议中均有关于经济资本的规定,要求银行业经营要以“资本管理为核心”,为各类风险配置足够的经营资本。借鉴巴塞尔协议,对于管理层的业绩评价,可以采用风险调整的资本收益率(RAROC)的概念,它的核心思想是将未来可能的风险损失量化为当期的风险损失,对当期收益进行调整,得出经风险调整的收益大小。该指标的主要特点在于:考虑为非预期损失做出资本储备;有效衡量资本使用效率;客观衡量收益与资本的关系。基于风险调整的资本收益率有以上优点,可以针对保险业的特点,对公式进行适当调整,以更好地衡量我国保险公司及管理层的业绩,以更好地促进管理层为股东服务、为社会服务。
综上所述,第三版巴塞尔协议中有许多值得保险业借鉴的地方。当然,对于巴塞尔协议我国也不能照抄照搬,一定要根据我国的特定国情及保险业的发展阶段进行调整。这样既维护了保险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又吸收了世界最新的监管、运营理念,为我国保险业参与国际化竞争奠定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