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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于5月10日发布了《关于开展变额年金保险试点的通知》,开始推动变额年金保险的区域限制试点,初步拟定的试点区域为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厦门五市,这标志着我国变额年金保险进入到新的发展阶段。下面,笔者就变额年金保险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
变额年金保险产生背景
首先,我国保险行业产品品种单一化严重,竞争不足,市场对产品创新的需求与日俱增,而变额年金在国际市场上已经相当成熟,引入风险较小,自然被提上议事日程。2010年3月,保监会发布了《2010年人身保险监管工作要点》,其中提出“启动变额年金产品研究,选择适当时机审慎开展变额年金业务试点”的观点,从此,变额年金保险的研究就开始在市场上活跃起来。
其次,2010年以来我国CPI一直居高不下,如何跑赢CPI成为人们关心的话题。在这样的情况下,投资者普遍青睐于基金、股票等理财产品,追求资产的保值增值,而由于传统保险产品抗通胀能力差,在客户争夺中毫无优势。在这样的背景下,能抵抗通胀风险的变额年金保险在中国应运而生。
最后,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人口老龄化速度最快的国家,老年人口正在迅速增加,对于年金保险的需求也在日益增长。虽然现在我国年金保险发展还很缓慢,但相信未来几年,一定会在需求的拉动下迅速发展,所以,既能抗通胀又适合养老的变额年金自然就进入了人们的视野。
何为变额年金保险
实际上,变额年金保险并不是中国的创新。早在1952年,变额年金保险就由美国教师保险和年金协会(TIAA)设计出,并且发展迅速,进入21世纪后,变额年金的销售额占年金销售额的比例就基本在60%以上。那究竟何为变额年金保险呢?
变额年金保险,是指保单利益与连结的投资账户投资单位价格相关联,同时按照合同约定具有最低保单利益保证的人身保险。简单来讲,变额年金可以描述为:变额年金=投连险+最低保证+年金化支付。投保人缴纳的保费在扣除相关费用后进入个人投资账户,投资账户与保险账户是相互独立的,与投连险不同的是,变额年金保险会有最低保证,保监会规定试点公司可以选择下列四种中的一种:最低身故利益保证、最低满期利益保证、最低年金给付保证、最低累积利益保证,并且投保人在领取保险金时,不允许趸领,只能通过年金方式领取。
变额年金保险的特点
首先,与传统定额年金保险相比,变额年金保险不仅在保费缴纳方式上更加灵活,更重要的是,收益率不再是固定的,而是与投资收益率相挂钩,在最低保证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获得全额的投资回报。在CPI居高不下的背景下,定额年金保险收益率实际是负值,而变额年金保险则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在资本市场上进行投资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从而规避通胀风险。
其次,与分红险相比,变额年金保险收益来自于投资账户的投资,而分红险则来自于保险公司经营的“三差”;并且变额年金全部的投资收益都归投保人所有,而分红险则只是一部分。另外,变额年金的保费缴纳是灵活的。
再次,与投连险相比,变额年金保险最大的不同体现在其拥有的最低保证,这就降低了变额年金保险的风险;而且,变额年金保险采取年金领取的方式,更加适合养老人群,投连险则更受投资者青睐。
最后,与万能险相比,变额年金保险每份保单单独设立投资账户,客户享有全部的投资收益;万能险则是针对险种统一设立一个投资账户,结算利率由保险公司制定。而且,年金化的领取方式也是一个重要区别。
变额年金保险的前景
在新产品推出的时候,我们最先考虑的问题是如何将新产品推广给尽量多的人群,很多人担忧在银保新政出台后,保险公司营销面临着困境,但实际上,这个问题已经得到了解决。保监会于今年4月份发布了《保险公司委托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考虑到变额年金保险的投资性特点,正是证券类机构的客户群所需要的产品,证券类机构必然乐意销售,而且他们越来越多的网店也为产品销售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所以,变额年金保险的营销应该不会成为难点。
另外,变额年金保险抵抗通胀的特点为其争取了不少的需求,而且中国人口老龄化的加速对养老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变额年金保险年金化领取的设计也恰能迎合这一点。所以,综合来看,变额年金的发展前景是光明的。
当然,新产品在带来机会的同时,也必然会带来一些风险。考虑到这一点,保监会通过试点的方式来探索发现潜在的风险,并且设定了很多限制性条件,比如一家公司只能开发一种产品,只允许部分投资者进入等等。除此之外,变额年金保险的复杂性,对精算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司和监管者必须时刻保持警惕,防范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才能使变额年金保险尽快走向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