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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卫生部副部长马晓伟在全国完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维护正常诊疗秩序的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要将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列为医疗机构校验和医院评审评价的重要指标。这是继前一段时间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等16家单位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之后,我国政府部门提出的发展医疗责任保险的又一新举措。
医疗责任保险在解决医疗纠纷、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着异常重要的作用。医疗责任保险已经成为我国重点发展的险种之一。
在世界范围内,医疗责任保险比较发达的国家发展医疗责任保险的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英国为代表的互助式的,在这类国家通常会建立专门负责医疗责任保险的非营利性互助机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通过缴纳会费成为互助机构的会员,由互助机构专门负责医疗事故的鉴定、医疗纠纷的处理和医疗事故的赔偿。由于互助机构是由医疗方面的专业人才组成,可以极大地提高对医疗事故处理的准确性和权威性,而互助机构自身的非营利性也可以在很大程度少减少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经济负担,提高其对这种方式的满意度。此外,当互助机构的基金总额大幅度降低、偿付能力不足时由全体投保人补足,而当保险公司最后存在剩余利益时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分配到公司成员手中,由此将互助机构的利益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自身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可以促使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更加积极、敬业地工作,有效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
另一种模式是强制式的,相比前一种模式,这种模式在世界范围内的应用更为广泛,主要包括美国、德国等。在这些国家,医疗机构是否投保医疗责任保险,直接关系到其能否开门营业。美国联邦政府专门制定法律强制实施医疗责任保险,除此之外,各州政府也都根据本州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强制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法律法规。在美国,每位医务工作者每年缴纳的医疗责任保险保费占其收入的比例大约为7.5%,而在风险更大的外科系统和产科等部门,这个比例明显还要更高一些。
采用以上两种模式的国家大都是在本国保险业已经有了充分发展的基础之上,综合考虑自己国家的具体情况、历史文化背景等因素做出的不同选择。对于我国来说,这两种模式都不是最适合的,其中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我国保险业正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各方面都不成熟,没有健全发展医疗责任保险的法律法规。我国曾经在北京等地区强制实施过医疗责任保险,但是结果并不理想。因此相对来说,比较适合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发展的模式应该是由政府主导和推动、与商业医疗责任保险自主发展相结合的模式。
自愿与强制相结合的医疗责任保险发展模式能否发挥应有作用的关键,在于能否健全激励医疗机构自觉投保的相关制度,而将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列为医疗机构校验、医院评审评价的重要指标则是有效制度中的一种。大部分医疗机构和医务工作者将自己的名誉看得异常重要,因为名誉是大部分患者在看病时选择医疗机构和医务工作者的最重要因素,而国家卫生部门对医疗机构所作出的评价、医疗机构每年从权威部门获得荣誉的多少,往往是患者在对医疗机构进行评价时最直观的因素。因此,将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列为医疗机构校验和医院评审评价的重要指标,可以极大地提高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投保医疗责任保险的积极性和自觉性。笔者认为,卫生部门还可以在此基础之上充分利用报纸、互联网和电视等多种媒介加大对每次校验和评审评价结果的宣传力度,以便使这种激励制度变得更加有效。
此外,马晓伟在电视电话会议上还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并提出了对未充分履行职责部门的惩罚措施,这是对《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有益补充,可以促使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大介入调解医疗纠纷的力度,进而为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提供更好的环境。
据马晓伟介绍,截至2011年4月底,全国已经有21个省(区、市)启动了医疗责任保险工作,覆盖率达到了53.6%,相比以前,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虽然与医疗责任保险比较发达的国家相比还存在着很大差距,但是相信随着政府部门重视程度的不断提高、新举措的陆续推行、保险公司实力不断增强、技术不断改进和民众对保险看法的逐渐转变,我国医疗责任保险一定可以实现快速、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