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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13日,中国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开始征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草案》的公众意见。
针对这个若干规定,来自于中国人力资源前沿网的知名劳动法专家刘海燕认为,该草案虽然在相关待遇的细化上亮点突出,但仍保留了大量悬而未决的问题:
问题一 社保费由谁统一征收,并未明确
刘海燕提出,这是一个从上到下都在争论而又多年未能彻底解决的问题。地税全责征收?地税半责征收?社保部门征收?各种计划在全国各地并行。《社会保险法》虽然规定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但鉴于现行社会保险费征收散落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机构两个部门,下一步统一征收如何实施,如何在两个机构间做好过渡,应是急需在若干规定中解决的问题,但细则却并未明确。
问题二 若干规定的部分条款值得商榷
刘海燕认为,若干规定的部分条款值得商榷。例如,若干规定草案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参保人员因抢救使用的药品可以适当放宽范围,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但是,我国现在有2000多个统筹地区,如果完全放权下去,而没有规定是省级还是市级,难免在邻县之间造成新的不平衡和攀比现象。
再例如,若干规定草案第十四条强调,因公死亡补助金标准为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从表面上看,这是打破了地区限制,实现了同命同价的公平待遇,但是,目前我国各地人均可支配收入悬殊,按照全国来平均,就会造成发达地区补偿偏低,而欠发达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的可持续性难以维持。其实关于该条,中央只需出一个20倍的原则即可,地方政府可根据当地的可支配收入标准去执行,低于全国标准的,按照全国的标准进行补助;高于全国标准的,按照当地的人均可支配收入进行补助。
再例如,若干规定草案第十一条规定,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实施。笔者认为,这项规定太过于笼统,而且存在很大漏洞,因为这样放权,有的地方政府做出的规定很可能不利于保护生育女工的权益,有可能在地区之间引发新的矛盾。
问题三 行业工伤风险程度,究竟如何认定
刘海燕指出,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该条究竟如何操作和实现,若干规定仍未明确。其一,全中国有多少个行业?如何去盘算每一个行业的工伤发生率?其二,同行业内的工伤发生率差别如何体现?其三,社保经办机构如何计算工伤发生率?规定的不明确必然会导致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极有可能带来腐朽。
刘海燕最后提议,期待若干规定草案的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更加具有操作性和公平、公正性,真正符合现世广大老百姓的利益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