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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国土面积广阔,介于环太平洋地震带和地中海-喜马拉雅地震带之间,东南部沿海地区和西南地区为地震高发区,特别是云南、四川、贵州、广西等省、区地震频率远超过其他地区。再加上西南地区地质结构脆弱、气候多雨,一旦发生地震往往会引发滑坡、泥石流等次生灾害,造成极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汶川大地震发生后,瑞士再保险集团的专家曾建议,在中国人口稠密且地震多发的地区建立巨灾保险共同体。巨灾保险共同体的核心思想是:根据损失的大小,共同体内的相关方在承担灾害损失时扮演不同的角色。在损失较小时,由购买保险的个人自己承担免赔额以内的损失;发生中小型灾难时,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承担大部分损失;对于重大自然灾害,则由资本市场或政府承担大部分损失。

  目前中国巨灾保险体系尚未建立,灾害发生后主要依靠政府的财政救助,容易产生应急资金不足和腐败现象。因此,建立巨灾保险共同体不失为处理自然灾害的有效手段。考虑到各地发生地震的风险和概率不同,对地震保险的需求程度也不同,笔者建议,可以先在地震保险需求较高的西南地区建立地震保险共同体。而且,在西南地区采集地震数据和建筑物抗震能力检测的工作量相对于建立全国地震数据库的工作量要小很多,可以尽快满足西南地区人民的保障需求,解决当务之急。

  地震保险采用火灾保险的附加险形式,由居民自愿选择是否购买。地震保险以维持灾后居民的基本生活为原则,只涵盖居民住宅及内部财物保险(家财险),费率由政府按非盈利原则统一制定。整个地震保险共同体由投保人、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政府共同组成。在西南地区试点成功之后,保险范围可向全国其他地震带扩展,但各地震带应分别厘定费率,保证非盈利原则,逐步建立起我国的地震保险体系。

  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1.严格区分住宅和非住宅、家庭财产和企业财产,只保证家庭的基本财产补偿和满足灾区震后基本生活需求。这样做有利于充分利用有限的资金赔付受灾居民,满足他们灾后的基本生活需求,维护社会的稳定。等到我国巨灾数据库建立之后,再着手开展企业财产的地震保险业务,并完全以商业保险模式运作,由保险公司和国内外的再保险公司经营,政府可以考虑提供税收等优惠政策来鼓励保险及再保险公司从事企业财产的地震保险业务,但不会具体干预。

  2.作为我国唯一的再保险公司,中再集团应充当专业地震再保险公司的职能。

  鉴于中国目前没有专业的地震再保险公司,以及专业再保险公司在长期平衡巨灾保险基金方面的重大作用,笔者建议,可以考虑在中再集团下设立专业的地震再保险子公司或地震再保险业务部门,像日本的地震再保险公司(JEP)一样,担当起平衡、运作巨灾保险基金的责任。

  3.明确政府在地震保险建立中的责任。

  第一,建立地震保险数据库。数据库的建立是巨灾保险的核心,没有准确、可靠、翔实的数据,巨灾保险的风险管理将是空谈。因此,政府应尽快建立起我国巨灾保险数据库,具体到西南地区地震保险方面,数据库应包括地震风险程度评级和建筑物抗震评级。地震风险程度评级是指要研究试点区域地震发生规律和震害特征分析,根据潜在的地震危险程度的大小将西南地区划分为不同危险等地区域;建筑物抗震评级是要根据西南地区居民住宅的建筑结构、新旧程度、抗震能力的研究结果,制定规范的建筑物抗震级别判定标准。

  第二,制定地震保险费率、责任分摊标准。考虑到地震保险的公共性,政府应按非盈利原则统一制定标准费率,再按照投保人所处的地区和建筑物的抗震能力做相应的调整。标准费率应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组成,附加保费仅为保险公司承包和出险的手续费,剩余保费100%购买再保险。至于地震风险如何在共同体内部分摊,笔者建议,政府应进行严密的精算测算,在地震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政府之间责任分摊的标准。

  第三,充当最后付款人的职责。综观建立起巨灾保险体系的12个国家,政府始终都是最后的付款人,当再保险公司、金融系统无力承担巨额损失时,政府应该责无旁贷地承担起保护国民及灾后重建的义务。

  笔者借鉴日本完善的地震保险体系,提出了在西南地区建立地震保险共同体试点的初步设想,而整个体系的建立是需要细致的数据采集和严密的精算论证的,因此建立的过程中肯定会出现预期之外的问题,不可能简单速成。此外,不能忽略我国城乡二元制体系的特点,可以在地震保险实施过程中考虑采取城乡不同的保险水平,适当向农村地区倾斜。至于除外责任、免赔额等细节性的规定,也需要在地震保险条款中加以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