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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保险是为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提供配套服务的一系列保险业务的总称,是为所有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成员,包括父母及子女提供的一种保障。
一般情况下,将与计划生育有关的险种统称为计划生育保险。计划生育保险主要是针对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带来的或加重的风险,包括计划生育家庭的手术风险、子女成长风险、子女健康风险、父母养老风险、父母健康风险等。从这一点来讲,计划生育保险主要包括生育保险、独生子女保险、计划生育夫妇养老保险及健康保险等。
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提倡和推行计划生育。”中国计划生育保险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 1985年由辽宁省、福建省的部分地区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协会与人民保险公司率先开办,之后逐步扩展到全国各地的计划生育系统。
截至目前,我国实施的计划生育保险制度在一些省市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从全国范围来看,还有很多问题亟待解决。
首先,计划生育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严重缺失。计划生育保险在中国已有20多年的发展历史,但截至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计划生育保险的法律法规,这给计划生育保险的全面实施带来了一定的障碍。
其次,计划生育保险制度缺乏统一的管理。表现在:各地区自主开展计划生育保险,国家并没有从政策层面上统一部署;实施主体多元化;保险资金的运作不一致。这都会影响以后计划生育保险的转移,从根本上影响计划生育家庭的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问题的解决。
再次,保障水平低。从目前情况来看,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会严重影响当地计划生育保险的开展,再加上当前推行的计划生育保险以储蓄型为主,近几年经济形势下,高通胀严重削弱了计划生育保险的保障意义。
计划生育保险是一项涉及千万家庭的惠民政策。建立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计划生育保险制度,对于社会稳定发展、提高人口素质、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其必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计划纲要》中提到“加强计划生育服务。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逐步完善政策。”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实施,需要计划生育保险作坚强的后盾。
二、家庭结构趋向小型化,空巢老人数量日益增多。我国实行计划生育30多年来,家庭户平均规模人数呈现下降的趋势,“四二一”甚至是“八四二一”的家庭越来越多,老年人的抚养系数不断提高, 不论从收入还是时间和精力上,都给年轻人带来了沉重的负担;家庭户规模的缩小使得空巢老人数量日益增加,这对依靠子女提供服务的家庭养老模式提出了挑战。因此家庭结构的变化,迫切需要建立合适的计划生育保险制度。
三、老龄化趋势日益明显。国际上用来描述人口老龄化有两个通用的指标:一是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占总人口的比重超过10%;二是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占总人口的比重超过7%。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公告》显示,2001年我国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占总人口的7.1%,2008年该比例达到8.3%,这说明我国早已步入老龄化国家的行列。根据预测,2020年该比例将达到11.2%。值得注意的是,我国老龄化呈现出来的“未富先老”的特点以及老龄化速度过快,都会使社会养老问题更加突出,再加上家庭结构小型化的趋势,将大大增加年轻人的负担。
四、医疗费用逐年增加,这表现在人均医疗成本和疾病率均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据卫生部统计,1995年综合医院出院病人人均医疗费用为1667.8元,2000年为3083.7元,2007年为4973.8元;2003年城市居民两周患病率平均为15.32%,而65岁及以上者为39.69%,农村居民两周患病率平均为13.95%,而65岁及以上者为30.21%;2008年城市居民两周患病率平均为22.2%,而65岁及以上者为58.09%,农村居民两周患病率平均为17.67%,而65岁及以上者为39.82%。这些数据的背后,显示了疾病带来的巨大的经济压力。
五、女性生育年龄推迟,高龄产妇的比重越来越大。据统计显示,目前女性平均生育年龄为29岁;2005年2月,30岁以上的产妇占总数的24%,35岁以上的产妇占2%;而今年2月的数据显示,30岁以上的产妇占28%,35岁以上的产妇占4%。这些数据反映了当前生育过程面临的重大风险,需要完善的生育保险制度来保障育龄妇女和新生婴儿。
总之,计划生育保险制度的完善迫在眉睫。退一步来讲,计划生育保障制度作为社会保障的一部分,应该紧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步伐,真正发挥保险的“社会稳定器”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