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新闻 专题报道 保险要闻 学术动态 海外保险 保险数据 地方保险
学会简介 学会章程 学会领导 理事会组成 组织架构 大事记
保险知识 保险案例 保险史话 法律法规 消费者问答
刊物 地方刊物 图书 文集 论文 课件
课题 征文 专题研究 保险史 奖学金 调查报告 教育培训
——关注“三农”
我国的农业保险已经开展多年,近些年农业保险的发展非常迅速。但相对于我国幅员辽阔、农业生产差异大的现状,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还很不平衡,发展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需要改进和完善。
首先,农业保险法律缺位。尽管我国《保险法》等法律对农业保险有原则性的规定,但这些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导致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组织推动方式、准备金积累等方面缺乏明确的制度安排。
其次,保险品种单一,覆盖面小。虽然农业保险业务已经在全国各地区全面起步,但总体看,中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仅占农业产值的比重很低,且我国农村地区幅员辽阔,农业生产情况差异大,以及农业保险险种较为单一使得农业保险覆盖面积仅占我国耕地面积的四分之一。
再次,农业保险宣传不到位。对农业保险认识不足是农业保险推广的主要问题,广大农民缺乏风险防范意识,普遍对农业保险理解不透、认识不足,宁愿抱存侥幸心理,祈望老天给一个好收成,也不愿参保农业保险。
最后,农业保险的顺利发展除了依靠完善制度、提高农民参保积极性外,还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对政策的落实情况。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基本经营模式还是将业务委托给商业性保险公司来做,政府给予一定的补贴。由于农业保险的非营利性,使得保险公司可能会更加重视对公司业绩贡献更大的商业保险的发展,对发展农业保险的积极性较低。
面对这些问题,政府以及保险行业应当充分发挥自己在法律政策制定及市场方面的作用,解决农业保险的发展各种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完善。
农业保险发展的过程中,立法的迫切性逐渐增大。我国发展农业保险的立法工作应尽快列入有关部门的议事日程,出台专门针对农业保险的法律,对农业保险的性质、保障范围、经营原则、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的界定、经营主体的组织形式、参与主体、收益主体以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等问题加以明确,使农业保险可以在法律的框架内健康发展。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保险关乎国家的粮食安全,是国家粮食安全的保护伞。农业稳定,受益的不只是农民,而是整个社会,因此提高农业保险参保率意义重大。但农业保险的保费在一定程度上还是超过了部分农民的承受能力,这成了农民参保积极性不高的重要原因。农业保险的社会公益性决定了其更需要政策的扶持与推动,因此政府应该加大对农民参保农业保险补贴。保证了农业保险的顺利开展,也就是保障了农业的顺利发展。
加强对农业保险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民风险防范意识。政府应该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作用,加强农业政策性保险方针、政策的宣传力度。相关部门也可以组织人员深入乡村开展农业保险知识讲座,具体讲解农业保险的有关知识,引导农民自愿参保投保。通过这些措施,加强对农业保险的宣传,增强农民的风险防范意识,积极参保。
加强对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政府应对从事农业保险的机构应给予特定优惠,并以税收等形式约束不愿从事农业保险的机构,使之达到某种平衡,促使农业保险成为全行业的行为,方便农民投保。
针对农民面临的各种农业风险,如自然风险、经济风险、社会风险等,参照国外经验,充分发挥保险公司自身技术优势,在现有基础上加强创新力度,开发多种多样满足农民不同需求的险种,将政策性业务和市场化运作有机结合起来,提高农业保险的参保率,达到充分保障农民利益的目的。
在承保过程中,承保方案要明确保险责任、保险金额,尤其要明确政府在整个保险活动的相关义务。针对没有专业仲裁机构,灾害损失难以确定,赔偿容易出现理赔纠纷的问题,可以由保险公司牵头,联合当地的农技、畜牧、财政、农保办、乡镇干部等机构人员及受灾乡村负责人实行联合勘赔定损,确保理赔工作快速、科学、全面推行,做到损失后理赔的及时、迅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