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1995 年5 月21 日,某煤矿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保险公司的业务代办员代煤矿填写了投保单,煤矿在该投保单上加盖公章并交付了保险费23599 元,保险公司出具了保险单。该保险单载明:保险财产及保险金额为11799423 元,保险费率为2 %。,免赔额以企业财产保险条款为准。保险期限自1995 年5 月21 日中午12 时起至1996 年5 月21 日中午12 时止。该煤矿的财产包括地上财产和井下财产两部分。根据《 企业财产保险条款》的规定,井下财产的保险应经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特别约定,并且须在保险单上载明,才能包括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地上财产的保险费率为2 %。,地下财产的保险费率为8 %。。该保险单背面附有财产保险条款,但其中没有井下财产保险应特别约定的规定,保险公司也是依据地上财产的保险费率收取的保险费。
1995 年6 月29 日至30 日,煤矿所在地区突降暴雨,煤矿上面的耕地被淹没,大坝被冲毁,煤矿虽然启动水泵抽水,但矿井仍于7 月1 日被淹没。煤矿于当日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即勘察了现场。后经有关机构鉴定,煤矿地上水灾损失56000 元(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即己给付),井下水灾损失3149100 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煤矿表示愿意将其财产损失部分的20 %用于补偿保险公司因业务代办员根据地上财产2 %。的保险费率计算而少收的保险费。
【 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认为,煤矿的地上财产属于保险财产范围,对此没有异议。但煤矿的井下财产,因其在投保时既未与保险公司作特别约定,又未在保险单上载明,而且保险公司也未按地下财产的保险费率8 %。收取保险费,因而煤矿的井下财产不属于保险财产的范围。对井下财产的损失,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鉴于煤矿损失惨重,可以给付煤矿通融赔偿400000 元(含地上财产损失)。煤矿则认为,煤矿的井下财产虽然没有履行特别的约定手续,但既然煤矿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保险,则只要是企业的财产,无论是地上财产还是井下财产,都应包括在保险财产的范围之内。因而保险公司应对水灾造成的所有财产损失负赔偿责任。
【 法院认定】
法院经过审理以后认为,1995 年5 月21 日,保险公司与煤矿签定的企业财产保险投保单所约定的地上财产保险条款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法规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井下财产的保险,因保险公司保险业务代办员业务不熟,未将应作特别约定的有关规定告知投保人,而且按照地上财产的保险费率收取保险费,责任在保险公司。因而保险公司不能以此认定保险财产的范围不包括井下财产。因此,保险财产不仅包括地上财产,而且包括井下财产。1995 年6 月29 日至30 日,煤矿所在地区突降暴雨,煤矿上面的耕地及矿井被淹没,由此引起的财产损失系自然灾害所造成,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保险公司应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鉴于煤矿自愿将财产损失部分的20 %用于补偿保险公司少收的保险费,属于行使其权利的自由处分行为,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煤矿井下水灾损失3149100 元的80 % ,计为2519280 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37510 元,由保险公司承担80 % ,计30008 元:煤矿承担20 % ,计7502 元。
【 评析意见】
此案的关键就在于井下财产是否属于保险财产。法院认定井下财产属于保险财产,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l )根据《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企业财产保险条款》 第二条的规定,井下财产的投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须在保险单上载明;( 2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lG 条的规定,保险人在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前,就保险合同的条款负有说明义务。就本案中井下财产的投保而言,保险人当然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企业财产保险条款》 负有说明义务,而本案中保险人并未履行此项义务。虽然是因为保险公司保险业务代办员业务不熟所致,但此属于保险人内部问题,与投保人无关,保险人不能以此对抗投保人;( 3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39 、40 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对格式条款予以说明;在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而又有两种以上解释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保险合同是最典型的一种格式条款合同,当然应当依照上述规定进行解释。
在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投保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如果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lG 条和第3G 条规定的很明确。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lG 条的规定,保险人在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前,就保险合同的条款负有说明义务。
但是,该条规定并未明确保险人未履行说明义务时应当承担的责任,使得某些保险人在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未能积极履行此项义务。在保险人与投保人就保险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时,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就此作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使保险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在本案中,保险人未履行说明义务,过错在于保险人。保险合同为格式条款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当作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所以,煤矿的井下财产属于保险财产范围,对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造成的该项财产的损失,保险公司当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