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保险行业车险业务自律轮值检查制度

日期:2011-01-13来源:呼伦贝尔市保险行业协会

 

呼伦贝尔市保险行业车险
业务自律轮值检查制度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呼伦贝尔市车险市场秩序,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保险行业车险业务自律轮值检查制度》,更好的在呼伦贝尔市组织开展车险业务市场自律轮值检查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目的
为有效地发现、制止、惩戒会员公司在经营机动车保险业务中的违规违约行为,确保机动车保险业务市场规范有序的运行,将在呼伦贝尔市全市范围内开展车险业务市场自律检查制度。
二、依据:
中国保监会和内蒙古保监局规范车险业务的有关规定及《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2009修订版)等相关规定。
三、方法:
车险业务市场自律轮值检查由协会牵头组织,财产险会员公司分组轮流担任轮值检查公司。轮值检查组分别由两家会员公司组成,每个轮值检查公司选派检查人员一般不少于两人。检查可以视情况采取普遍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抽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统一组织检查与分散检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检查期间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采取相应的手段获取相关证据。每组轮值检查时间为两个月,两个月检查结束后,前后两组要召开碰头会,做好交接。每次轮值检查行动都要在《呼伦贝尔市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市场自律检查登记薄》上认真详细做好记录。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约行为,检查组组长负责要写出书面检查报告,提交协会,按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对于存在严重违规违约情况的公司,要向内蒙古保监局作情况反映。
四、要求:
1、轮值检查组要密切关注车险业务市场动向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向行业协会报告。
2、轮值检查公司要选派负责任的、熟悉车险业务的人员参加检查,并提供检查所需要的交通工具和其他有关必备用具。
3、轮值检查组每期检查不少于三次,轮值期间接到举报的要随时安排检查并向协会报告。
4、轮值检查组在检查时可直接取证(包括暗访)。取证时需要协调的,要向协会反映,取得支持。
5、参与轮值检查的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不得泄露检查组工作信息,不得泄露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6、轮值公司在轮值期间,被其他公司举报有违约行为的由保险行业协会临时安排其他公司顶替其进行轮值,被举报的轮值公司须回避本次轮值检查。
7、轮值检查组履行职责时,应持有呼伦贝尔市保险行业协会印发的保险业务检查证。检查证和《呼伦贝尔市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市场自律检查登记薄》,在轮值检查两个月结束时,协会要组织好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