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保险行业协会招投标保险(财险)业务操作规程

日期:2011-01-13来源:呼伦贝尔市保险行业协会

 

呼伦贝尔市保险行业协会
招投标保险(财险)业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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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各类财产保险招投标业务,促进保险业务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管理的通知》和内蒙古保监局《大型商业保险招投标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呼伦贝尔市保险市场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操作规程。
一、招投标保险业务范围
本操作规程所指的大型招投标保险业务的标准和范围是:单笔大型商业保险(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保险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或保险费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机动车辆保险的承保车辆在100辆以上或保险费超过40万元人民币的保险业务。
二、成立招投标保险业务协调小组
呼伦贝尔市保险行业协会成立招投标保险业务协调小组。由市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李忠华任协调小组组长、财险工作部主任王家新任协调小组副组长。各财产保险公司车险、非车险专业委员会成员为小组成员。协调小组职责:对我市的招投标保险业务进行协调;对招投标保险业务投诉举报进行调查核实;对招投标业务违约行为进行惩戒。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三、事前通报
为了对招投标保险业务在行业内及时进行沟通协调,各公司在涉及招投标保险业务(收到招标书、议标、询价)时,要在投标前不少于5个工作日,向呼伦贝尔市保险行业协会书面报告,以便于行业协会进行沟通协调,及早介入。协调小组可根据情况,召集会员公司协商研究投标事宜。
四、规范保险投标业务
各保险公司在竞投标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中国保监会和内蒙古保监局及保险行业的有关规定,使用经保险监管机构审批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为客户设计的承保方案既要符合保险原理、保险法规及保险条款规定,又能满足客户风险保障需求,做到风险与承保条件的科学、合理匹配。严禁通过贴费(贴费率、贴条款、贴免赔额)、扩展保险责任、赠送险种、回扣返还、签定补充协议等方式给予保险当事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代理人、经纪人、招标方)好处承揽业务,扰乱保险市场。要严格执行内蒙古保监局《大型商业保险招投标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五、中标备案
各公司中标后,要在中标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中标业务情况、中标书和签署的协议复印件及相关资料,向市保险行业协会备案。
六、执行情况检查
各公司要加强招投标保险业务管理,健全完善大型商业保险项目的风险管控制度。协调小组要按照相关规定对招投标保险业务进行检查。
七、违约处罚
执行小组将加大对大型商业保险招投标业务违约查处力度,对以下行为予以处罚:一是投标前不报告或中标后不备案以及报备资料不全、不真实的;二是不按照相关条款、费率规定进行投标,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扩展保险责任,在投标协议中或协议以外承诺向被保险人、中介机构及招标方给予保险合同以外的好处;三是弄虚作假,坐扣保费、阴阳保单、虚挂应收、违规退费、支付高额手续费、虚假赔案等。
出现上述问题,协调小组按照三分之二的议事规则确定处罚金额。
依据招投标保险(财险)业务操作规程,涉及车险业务、非车险业务分别由市保险行业协会车险专业委员会、非车险专业委员会负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