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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县域保险行业自律小组(以下简称“自律小组”),是旗(市)保险机构自愿结成的区域性行业自律组织,是市保险行业协会机构的延伸和工作补充,协助市保险行业协会贯彻落实自律公约的要求,维护好县域保险市场秩序,成为保险行业协会与旗(市)保险市场之间的信息交流和沟通渠道。接受市保险行业协会理事会领导,对协会理事会负责。
第二条 自律小组是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县域商业保险行业的自律组织。
第三条 自律小组应服从市保险行业协会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自律小组的工作宗旨是:为设立在县域的基层机构提供服务,维护行业利益和促进行业发展,规范基层保险市场秩序。
第二章 组织原则
第五条 经内蒙古保监局批准设立,在旗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都应当经自愿申请加入保险行业自律小组。代理保险业务的专(兼)业中介机构,也可以自愿申请加入保险行业自律小组。
第六条 辖内各保险经营机构均应遵守国家的金融政策和保险法规。遵守上级公司共同签署的自律约定和县域自律小组形成的自律约定。
第七条 申请加入自律小组时,应提交入组申请书。经保险支公司(营销部)经理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成为小组成员。退組时也要提交申请书,按入组程序办理。如半年不参加小组活动视为自动退组。
第八条 自律小组成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参加小组举办的各项活动。有权对小组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以及批评和进行监督。
第九条 自律小组成员执行小组会议通过的各项决议。接受小组的咨询和调查。积极完成保险行业协会和小组交办的工作。
第十条 自律小组成员由产、寿险支公司(营销服务部)经理或(主持工作副经理)组成。
第十一条 自律小组成员原则上由当地各支公司或营销服务部负责人组成。
第十二条 自律小组设组长一名,成员若干名。组长的任职条件应具备其机构在当地市场份额较大有一定影响力的产、寿险公司负责人,应具有较高政治和业务素质以及较强组织、协调能力。
第三章 小组成员及组长任免程序
第十三条 首任保险行业自律小组组长的产生,由当地各支公司(营销服务部)推荐提名,经市行协秘书处组织召开旗(市)保险公司经理联席会议确定。
第十四条 自律小组组长原则上实行两年任期制。任期届满,按顺序(顺序由自律小组各成员商定)由下一公司(营销服务部)经理兼任组长;也可经各成员协商,推荐产生,组长可连任。
第十五条 自律小组组长在任期内离开现工作单位的,由新任经理继任,直到届满为止;自律小组成员在任期内离开现工作单位的,由主体公司确认的经理(主持工作副经理)继任。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自律小组的基本职责:
(一)在不违背全区行业自律公约和呼伦贝尔市保险行业自律公约及实施细则的基础上,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补充协议,经市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实施,督促本地区产、寿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控制约束不正当的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开展调查研究,代表行业同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协商沟通,参与有关保险业改革以及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和监管部门的决策论证,提出建议,反映呼声,维护行业利益;当小组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损时,小组成员单位与有关方面协调沟通,促使其纠正对小组成员单位的不当管理、处罚和侵权行为。
(三)协调会员单位之间、保险业与其他行业和社会组织之间以及与保险消费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减少磨擦,增进合作,创造和谐健康良好的内外环境。
(四)通过有关媒体和业内各种有效形式,组织开展行业性的大型活动,宣传保险法律法规,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公众的保险意识,树立保险行业的整体形象。
第十七条 积极推进诚信建设,建立健全产、寿险机构诚信制度,参与建立保险主体信用评价制度,加强诚信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规则、行业自律公约、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等致使行业利益和形象受损的小组成员单位,自律小组可向市保险行业协会提出惩戒建议或根据授权进行惩戒处理。
第十九条 完成市保险行业协会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运行模式
第二十条 自律小组操作程序
(一)自律工作小组组长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自律会议,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调度研究行业发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主要通报情况,部署工作,组织学习交流,开展自律检查,着力抓好市场规范工作。
(二)要努力克服自律小组独立性不强、权威性不够、组织架构简单和机制松散等方面制约,当前推行起来有一定难度,要求自律小组发挥主观能动性,确保能够起到协调沟通的作用,作为行业间的纽带,促使保险公司之间增进互信、密切合作、共同推进,改善行业发展环境。
(三)自律小组由市保险行业协会各会员单位旗(市)基层机构组成。先在产、寿险机构多、业务发展较快的旗(市)成立,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满洲里地区人保财险满洲里市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满洲里分公司均为地市级公司,自律小组组长、副组长由上述两家公司产生,同时,中国平安寿险满洲里支公司经理为副组长。其他旗(市)自律小组的组长、副组长采取协商方式选举产生。自律小组统一负责本地区产、寿险自律工作。待条件成熟后再分别成立产、寿险自律小组。
(四)在原有组建满洲里、牙克石、扎兰屯自律小组的基础上,2012年上半年将陆续成立阿荣旗、莫旗、额尔古纳和根河自律小组。市保险行业协会进一步加强管理和指导,及时了解工作开展情况,对行业自律作用发挥明显的自律小组年末给予业内通报表扬和奖励。
(五)自律小组在具体工作实施中,当前还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还需要我们不断探索和实践。首先,要坚持民主集中原则,尊重成员单位的民主权利;要坚持协商议事原则,不同观点通过协商达成共识;要坚持公平、公正原则,无论公司大小,一律平等。自律小组组长要注重引导成员公司树立行业意识和大局意识,凝聚力量、齐心合力,把行业的事情办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呼伦贝尔市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制定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