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保险行业协会营销员业内有序流动自律公约实施细则

日期:2011-07-21来源:呼伦贝尔市保险行业协会

 

呼伦贝尔市保险行业协会营销员
业内有序流动自律公约实施细则
                 
为促进我市人寿保险营销业务健康发展。根据 (呼保协[2009]53号)文件“关于下发《呼伦贝尔市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自律公约》的通知内容,结合我市的保险市场情况,规定实施细则如下:
   1、各保险公司在招募有保险营销经历的人员时必须在同一公司连续服务半年以上(含半年)资历(包括管理层营销员)。营销员原服务的公司和欲将其招募的公司都必须将营销员变动情况向协会报告。对未报告的保险公司。一旦发生纠纷。由协会对未申报保险公司罚惩戒违约金500元。
  2、营销员有半年以上从业资质的,在互不欠账欠物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离职申请。保险公司必须在一个月内无条件办理离职手续,原公司不得利用其原有工号继续做业务。违反上述规定,一经发现,罚该公司惩戒违约金500元。
3、接收公司如果录用在其他公司从业半年以内的营销员视为违规。经查实后,罚惩戒违约金500元。并不得继续接收该营销员业务。
 4、有一年以上资历的营销员可以自由流动,但原保险公司未给该营销员办理完离岗手续前,接收公司不得录用。在营销员提出离司申请后,原保险公司必须在一个月内(可跨两个自然月)为营销员办理离岗手续,否则罚原公司惩戒违约金500元。
  5、经举报发现寿险保险公司营销员同时给两家寿险公司代理寿险业务(认定办法:原服务公司未给营销员解除代理合同,该营销员即参加另一公司培训,晨会,联系业务等活动)。处罚后接收营销员的保险公司惩戒违约金500元,并责令停止该营销员一切活动。如发现未改正错误,协会上报内蒙古保监局处理。
  6、同业公司人员流动一次性超过1O人以上。要向协会书面申请。由协会批准方可用人(秘书处先进行调研,由协会理事会研究决定。违反规定罚惩戒违约金壹万元。并通报批评。)
7、上述规定是在《呼伦贝尔市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自律公约》的基础上补充拟定的,《呼伦贝尔市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自律公约》所约定内容继续有效。
 
二○一一年      
附件一
保险营销员行业流动情况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目前所在公司
 
职务
 
从业时间
 
从事保险营销代理经历:
   月至      月在       公司    公司负责人
   月至      月在       公司    公司负责人
   月至      月在       公司    公司负责人
   月至      月在       公司    公司负责人
批准意见
 
   
 

注:1、从业时间指保险营销员所在保险行业的从业时间,填写从业的年数;
2、从事保险营销代理经历,从       月至          月是指营销员曾代理过保险业务及保险从业经历的过程。
3、批准意见及签字是指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表明是否同意流动。
申请人:            
     


附件二 
呼伦贝尔市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营销员流动市场秩序,加强对保险营销员正常流动的行业管理,促进其正常、有序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自律公约》及有关政策法规,特制定《呼伦贝尔市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第二条 《公约》中所称保险营销员(以下简称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资格证书,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个人。
第三条 本《公约》由呼伦贝尔市保险行业会员单位共同约定,各会员单位和营销员必须遵守执行本公约。
第二章 业内流动公约
第四条 《公约》中“业内流动”是指营销员从原签约的保险公司,流动到另一家保险公司的转换过程。营销员在原公司服务期满六个月后方可进行业内流动(没有业绩自然脱离的除外)。服务期的认定时间从公司与营销员签定保险代理协议之日开始计算。营销员业内流动,必须按照本公约及其他有关管理规定办理解除代理合同、签约代理合同手续。保险公司同意营销员解除代理合同或者接收营销员签约代理合同,除按公司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外,还必须在本公约规定时间内进行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转换处理。
第五条 保险公司选拔保险营销员,应立足于面向社会选拔新人,靠公司的企业文化和发展潜力吸引人、用好人、留住人。遏制少数保险营销员频繁流动、有组织的集体转司即公司之间互相挖角、伤害同行的增员行为。
第六条 保险公司在与保险营销员签订《保险代理合同》时,要明确规定保险营销员正常流动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新进入保险公司尚未取得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人员,在接受培训前应与保险公司签订培训协议,在协议中注明由本公司培训参加代理人资格考试并通过资格考试的人员,自考试之日起六个月内归属培训考试公司,其他公司不得在六个月内与其建立代理关系(没有业绩自然脱离的除外)。
第八条 对于通过参加资格考试,领取到资格证书的营销员,在展业之前保险公司须通过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申请登记注册,由内蒙古保险行业协会统一核发展业证号,取得《展业证》后,方可展业。
第九条 营销员应持内蒙古保险行业协会统一核发证号的《展业证》上岗。保险公司与营销员签订代理协议后,应向内蒙古保险行业协会申请统一核发展业证号,并通过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登记注册。营销员与原服务公司解除代理合同,必须将《展业证》交还公司,并由公司负责向内蒙古保险行业协会申请注销展业证号及登记注册。
第十条 流动申请
(一)保险营销员要求转换公司的,必须按规定向所在公司提交《保险营销员解除代理合同申请书》一式2份(见附表1)
(二)保险营销员应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办理解除代理合同手续,在申请办理解约期间,不得在其他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三)保险公司在收到营销员提出解除《保险代理合同》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自营销员递交《保险营销员解除代理合同申请书》之日起)给予明确答复,是否同意解除合同。不同意解除代理合同关系的应书面向营销员说明理由,理由主要包括两个方面:服务期未满六个月;有违规违纪等重要问题待处理。
第十一条 流动移交
(一)营销员与原合同单位解除代理合同,双方应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办理手续,营销员应对所涉及的相关工作进行交接完毕,公司也应对营销员进行未尽事务的清理。保险公司应该在营销员提出解除代理合同申请并办完相关交接手续的20个工作日内办妥离司手续。因故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办理的,公司应向营销员说明情况,营销员有异议而又与公司协议无果的,可向协会提出申请协调要求。解除代理合同手续的完成以营销员取得原公司开具的解除代理合同证明为准。
(二)保险公司应在营销员办妥解除代理合同手续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内蒙古保险行业协会申请注销该营销员的《展业证》号及登记注册,内蒙古保险行业协会将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进行数据处理。
(三)营销员未满六个月服务期提出解除代理合同申请,保险公司如果同意其解除代理合同,可按规定办理解除代理合同手续,但要在解除代理合同证明上注明:该营销员在原公司未满六个月的服务期,并注明服务期的时间。
(四)对符合流动条件的营销员,保险公司不得无故设置障碍,不得随意拒收其递交的解除代理合同申请,不得随意延缓办理解除代理合同手续的时间。保险公司接到营销员书面提出解除代理合同申请15个工作日后仍未做出是否同意解除代理合同的决定,视为同意营销员解除代理合同。
(五)保险公司办妥营销员解除代理合同手续手,必须向营销员开具解除代理合同证明,作为营销员业内流动信息证明。解除代理合同证明由内蒙古保险行业协会提供统一样本(见附件2)。
第十二条 流动接收
(一)保险公司接受流动营销员的签约代理合同申请,除了执行有关管理规定要求外,还必须审核流动营销员提供的原签约公司开具的解除代理合同证明。保险公司不得接收在原公司服务期未满六个月的营销员签约代理合同。
(二)保险公司接收业内流动营销员前,应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查询该保险营销员的身份信息及从业行为记录。
(三)保险公司接收符合条件的营销员签约代理合同,应在办妥签约代理合同手续手,及时向内蒙古保险行业协会申请登记注册和展业证号,内蒙古保险行业协会将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进行信息处理。
第十三条 未在原签约保险公司办妥解除代理合同手续的营销员(原保险公司无故不给办理手续的除外),其他保险公司不得接收,更不得让其销售本公司产品。营销员如果已经转换保险公司,原公司发现该营销员的遗留问题,确需该营销员配合澄清和处理的,转入公司有责任督促该营销员回原服务公司处理善后事宜。
第十四条 各保险公司的下列行为属于不正当增员行为:
(一)在选拔保险从业人员时,承诺退还培训费,或承诺补偿原服务公司的续期佣金,或承诺超标准支付代理手续费,或承诺给予一次性高额补偿。
(二)在选拔保险从业人员时,唆使应聘人员伪造相关证明文件材料。
(三)利用其它会员单位营销员参加本单位的晨夕会及其它保险业务交流活动的机会,鼓动其脱离原服务的公司而转入本公司。
(四)向未办理解除代理合同手续的其他保险公司的营销员支付佣金、生活补贴等费用的。
(五)唆使、暗示已转入本公司的营销员回原保险公司采取游说、鼓动等方式,煽动其他营销员转入本公司。
(六)增员宣传资料不真实、贬低中伤其他公司的行为。
第十五条 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不得有下列不正当行为:
(一)不得同时与两家以上保险公司签订委托协议。
(二)不得未与原公司办理解除代理合同手续前,参与转入公司的任何业务活动。
(三)不能用原公司身份招揽新契约,应向新、老客户告知自己的新身份。
(四)不得为客户提供虚假个人资料,损害客户利益。
(五)不得诱导客户转保、退保。
(六)不得泄漏原公司商业机密及涉及客户隐私的相关资料。
(七)不得以任何借口到原公司或其他保险公司游说鼓动其他保险营销员转司。
(八)不得到原公司无理取闹,寻衅滋事。
(九)不得向转入公司隐瞒在原公司的不良行为。
(十)不得有其他损害客户的行为。
第十六条 一家保险公司连续3个月内(指同一支公司或营销服务部),接收其他公司营销员的累积总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同期新增营销员人数的50%;新增营销员人数在30人以下的,接收其他公司转入营销员的累积总数不超过15人。连续3个月内(指同一支公司或营销服务部),接收同一公司营销员的累积总数不超过本公司同期新增营销员人数的30%;新增营销员人数在30人以下的,接收同一公司营销员的累计总数不得超过10人。不得从同一公司整建制的接收营销员团队。
第十七条 首次进入保险业的营销员(离开保险业半年以上的营销员亦应为新人)与保险公司建立代理关系应达六个月以上,第二次及以后与保险公司建立代理关系的,每次应达一年以上。营销员流动转司一般不应超过三家以上保险公司。对于频繁流动转司的营销员,保险公司原则上不与其建立保险代理关系。
第十八条 内蒙古保险行业协会在收到保险公司的申请信息后的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处理。并做好营销员流动过程中的协调和自律工作,以确保营销员正常、有序流动和队伍的相对稳定。
第三章 违约处理
第十九条 违反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者,呼伦贝尔市保险行业协会一经查实,将通过内蒙古保险行业协会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对该营销员在原公司的《展业证》登记进行系统强行注销。
(一)保险公司无故阻止营销员正常解除代理合同,没有在15个工作日内受理营销员离司申请;
(二)没有在30个工作日内办妥营销员解除代理合同手续,影响营销员正常业内流动的;
(三)保险公司无故对营销员正常流动设置障碍,无故不及时受理营销员解除代理合同申请,无故随意延缓办理解除代理合同手续的时间;
(四)保险公司没有在5个工作日内申请注销营销员《展业证》登记,影响内蒙古保险行业协会及时处理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数据的;
(五)保险公司没有向营销员开具解除代理合同证明,影响营销员业内正常流动的。
第二十条 违反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及相关条款,保险公司委托不持有本公司展业证营销员代理本公司产品、给业内流动设置障碍造成不良影响的等,经保险行业协会核对属实的,将对违规公司及无证人员,进行业内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对未按限期改正的保险公司,处以3000-10000元的违约金。并报监管部门建议做其他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公司,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责成书面检讨,限期改正;
(二)行业内通报,并处以违约金3000-10000元。
第二十二条 营销员违反第十五条及本公约其他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本人写出书面检查,处以违约金500-1000元;
(二)给予业内通报批评或通过媒体公开谴责;
(三)列入保险行业“黑名单”,不得在业内从事保险业务;
(四)建议监管部门做其他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呼伦贝尔市保险行业协会设立投诉电话,受理各会员单位、保险从业人员和社会各界对违反本公约行为的投诉举报。协会组织自律检查组,对投诉举报进行调查核实,并按该公约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有义务配合调查核实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经呼伦贝尔市辖区内各保险公司总经理签署后,由呼伦贝尔市保险行业协会发布,于2009年9月1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由呼伦贝尔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