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保险行业协会保险代理
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的管理,规范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建立保险诚信机制,保护投保人的利益和维护保险行业的社会声誉,对在保险业务代理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的代理人,实行黑名单制度。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自律公约》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呼伦贝尔市辖内具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与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签订保险代理合同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黑名单”是指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档案资料。
第二章列入“黑名单”的条件
第四条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在代理保险业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其列入“黑名单”。
一、侵占、截留、挪用客户保费或赔(给)付保险金的;
二、非法印制保险单或擅自涂改投保单、保险单,擅自变更条款和费率,骗取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单,给保险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采用恶意隐瞒、欺骗、误导等手段获取保费,造成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经济或权益受损的;
四、私自印制彩页、广告等虚假宣传材料进行保险宣传或增员等行为,造成投保人经济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隐匿、销毁保险单证的;
六、故意夸大产品功能、保险责任、投资回报率、分红收益率;有意隐瞒、曲解保险条款的重要内容;在如实告知、代签名、退保程序和保险现金价值等重要方面欺骗、误导客户的;
七、在投保书中代替或诱导他人替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签字,导致保险合同无效并造成损失的;
八、用强迫、引诱等不正当手段,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或解除保险合同,唆使保户退保,再转换到其他公司投保,从中谋取经济利益的;
九、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影响保险代理的正常秩序,后果严重的;
十、伪造、散布虚假信息,抵毁同业,损害行业信誉;
十一、考试作弊,冒名代考,伪造、出借、转让《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展业证书》,扰乱和违反持证上岗规定的;
十二、同时与两家或两家以上产险公司或寿险公司签订代理协议的;
十三、频繁跳槽三次以上,并且在业内有不良从业记录的;
十四、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保险公司解除代理合同的。
第三章“黑名单”的登记管理办法
第五条“黑名单”的基本内容。
一、违法违规代理从业人员的姓名、资格证书号码、展业证书号码、身份证号码;
二、违法违规基本事实;
三、调查核实的书证、人证、物证;
四、公司的处理意见。
第六条“黑名单”的登记、上报
一、对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的代理从业人员,所在公司必须对其进行调查核实,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在此基础上提出登记“黑名单”处理意见后,7个工作日内,上报至呼伦贝尔市保险行业协会(上报表附后)。行业协会对各保险公司上报的“黑名单”进行认真审核,对材料完备、证据确凿,处理决定准确的,由市保险行业协会登记列入全市保险从业人员“黑名单”。
二、对其他公司或投保人举报的,协会根据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取证,调查举报事实确凿的,将由市保险行业协会直接对其登记列入全市保险从业人员“黑名单”。
第七条对登记列入“黑名单”从业人员的处理
一、对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并被列入“黑名单”一次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市保险行业协会将对其进行全行业内通报批评,并在呼伦贝尔市保险行业协会网站公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向当地公司和行业协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被列入“黑名单”的保险从业人员,继续出现违规违约行为的,市保险行业协会将上报内蒙古保监局吊销其从业资格,全市所辖各保险公司不得录用。
第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